徐某章不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1133078173379010XA/2022-101371
市行政复议局
2022-06-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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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章
被申请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对其提出的举报投诉进行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于4月1日收悉,经依法审查后于当日予以受理。2022年4月6日,申请人以涉案争议已得到有效处理为由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