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不服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1133078173379010XA/2022-101367
市行政复议局
2022-06-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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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兰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号),于2022年3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4月6日,经本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核实,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