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姣不服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1133078173379010XA/2022-101364
市行政复议局
2022-06-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6-29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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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姣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兰江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收到某村村委会申报的建房申请不予处理行为,于2022年3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悉后经依法审查于当日予以受理。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以涉案争议已妥善解决为由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