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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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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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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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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刚不服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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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6-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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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闻某刚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联限字(2022)第*号《限期腾空通知书》,于2022年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收悉,经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金兰政复〔2022〕7号),决定依法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月14日联限字(2022)第*号《限期腾空通知书》。

申请人称: 该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申请人及申请人设立的“兰溪某汽车维修厂”才是本案行政相对人,通知书通知的“兰溪市某车行”并不是本案的行政相对人。涉案房屋是申请人于2021年3月经公开拍卖从房屋业主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取得租赁使用权,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设立兰溪某汽车维修厂在涉案房屋开展汽车修理业务。故与涉案房屋有利害关系的是申请人,并非兰溪市某车行”。二、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已依法提起诉讼,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并未生效。1.通知书认定的违法情形并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并与事实严重不符。2.申请人已于2022年1月20日就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通知并未生效。故申请人并不负有于2022年2月15日前腾空房屋的义务。三、通知书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与事实不符。案涉房屋是通过合法拍卖程序获得租赁权,与业主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是无产权纠纷的房屋。并早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曾约定,由业主单位与相关部门协调涉案房屋的合法性问题。四、法律适用错误。1.二被申请人代为清理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无法律依据,在通知书中也未告知具体法律依据。2.程序错误。通知书并未按法律程序立案调查,也未听取申请人申辩,也未告知法律救济程序。综上,该通知书应予撤销,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申请人闻某刚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案涉《限期腾空通知书》是发给兰溪市某车行的,而不是发给申请人的,签收人鲍钢系车行的经营者,也不是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签发案涉《限期腾空通知书》的背景是:由于土地使用权人兰溪市总公司在上华街道市场内涉嫌多处违法建设,该处市场内存在违法搭建多处建筑物、简易钢棚等构筑物,用于经营汽车维修等,经测量总占地面积约1649.23平方,未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自行整改,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午1月13日向兰溪市总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整改、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答复人系违法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了配合兰溪市总公司自行整改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向违法建筑的实际使用人兰溪市某车行发出了案涉《限期腾空通知书》,其目的是催促使用人及时腾空以便于顺利拆除。二、申请人闻某刚与兰溪市总公司是租赁关系。根据兰溪市某总公司向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市场违章搭建情况》中可知,兰溪市某市场建于1994年占地约27亩,申请人闻某刚大约1998年协议租用了10亩场地,同意由其搭建了简易房及钢棚等建筑1048.6平方用于大理石加工厂,于2005年收回5亩协议租用5亩,最后一次租赁合同期限是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到期。申请人所租用的建筑物如因违法被拆除,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可根据合同双方的过错责任向出租方提出诉求,由于其非该土地的权利人,无权就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提出任何主张。综上,我们请求兰溪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

被申请人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称:2022年1月11日,根据上级交办,我局前往兰溪市某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了解兰溪市某市场内涉嫌违法建设等相关情况,某公司现场向我局出具了市场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2004年至2021年期间土地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某公司《关于市场违章搭建情况》说明材料。其中,2004年2月19日至2007年2月18日土地租赁合同乙方为兰溪市某装饰材料厂,合同第四条明确甲方允许乙方在空地里搭建简易厂房,合同到期后无偿拆除,如不拆除将作废弃物处理。2019年3月29日,闻某刚通过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竞得场地租赁使用权。合同到期后,2021年3月31日,再次取得场地租赁使用权。历年合同均明确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2021年招标文件资料《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国有房地产出租方案》明确“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转租他人使用,否则出租方将终止合同,租金不予返还,重新提出招租。”2022年1月12日,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我局到某公司现场开展检查。根据现场情况,市消防救援大队当场对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指出违法搭建占用防火间距等多项消防安全问题,要求某公司2022年2月15日前完成整改。同日,市消防救援大队致函我局,指出某公司存在违规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现象,不拆除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要求我局督促整改。同日,我局函告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认定上述建设行为是否违反规划,以及认定规划实施影响程度。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该建设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涉嫌违法建设,并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之情形。2022年1月13日,我局对某公司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整改,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某公司收到文书后,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向承租户闻某刚送达了《终止合同告知书》,要求其于2022年2月16日前完成腾退并终止合同,邀请我局工作人员见证并督促腾退考虑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2022年1月14日,我局会同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再次前往现场,发放书面告知书,通知鲍某钢(登记营业执照字号为兰溪市某车行)等实际使用的经营户,督促其按时腾空。二、关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1.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法撤销2022年1月14日联限字(2022)第*号限期腾空通知书”的复议请求。申请人闻某刚提交的联限字(2022)第*号《限期腾空通知书》的受送达人为鲍某钢兰溪市某车行),其已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闻某刚并非通知对象,提出申请诉求主体不适格。2.申请人闻某刚提出的“通知书认定的违法情形并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理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经现场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法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对某公司作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依法认定市场位于46省道以东、迎宾大道以西地块场地内多处砖混结构房屋及钢结构简易房的建设行为未取得规划许可,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该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之情形。3.申请人闻某刚提出的“被申请人代为清理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无法律依据”的理由。某公司所属粮批市场内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我局依法对某公司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某公司自行整改,某公司并无异议,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消防安全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整改,有“(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因某公司粮批市场内建筑经认定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我局作为行使违法建筑和消防安全相关处罚权的部门,对相关经营户下发《限期腾空通知书》,督促整改并无不妥。综上,我局与兰溪市上华街道办事处通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内经营户腾空并无不当。申请人闻某刚将我局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恳请兰溪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诉求。

经审理查明:兰溪市某市场位于兰溪市上华街道马公滩,由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1994年投资建造,占地面积17939平方米。

2021年3月31日,申请人在兰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拍卖会上拍卖竞得市场场地租赁使用权。后申请人作为乙方,与市场土地使用权人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地址为“兰溪市马公滩市场内,范围:东至市场大门通道以西围墙为界,南至乙方搭建房屋外墙为界,西至金星锅炉厂围墙为界,北至市场第12间营业房为界,面积约:1860”,租赁期限为“贰年零月,出租方从2021年5月19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23年5月18日收回”,合同同时约定“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出租后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于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补偿”“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已支付的租金不退,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企业破产国有资产处置、改制需出让等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腾退。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租金按实租时间结算”等条款。

2022年1月12日,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对马公滩市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马公滩市场存在5幢建筑防火间距不足、市场西侧建筑私设夹层且不符合规范要求、市场北侧建筑有可燃吊顶、灭火器压力不足不符合要求、电气线路私接乱接等火灾隐患,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当场向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消限字〔2022〕第10**号),责令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2月15日前改正。同时,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向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关于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规单位的函》,将上华街道马公滩市场内违建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等情况进行了告知。同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关于要求对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建设行为是否违反规划及对规划影响程度予以认定的函》,向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函询兰溪市某市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违反规划以及对规划影响程度。2022年1月13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综执(上)责改通字[2022]第*号),以市场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搭建建筑物、简易钢棚等构筑物(面积约为1649.23)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自行整改、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以及构筑物。2021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兰溪市某车行作出联限字(2022)第*号《限期腾空通知书》(以下简称涉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位于兰溪市上华街道市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经认定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已责令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终止上述范围的房屋租赁合同,限你(单位)于2022年2月15日之前结清水、电、气、光纤、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后,腾空以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物品。到期仍未腾空的,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代为清理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同日,涉案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兰溪市某车行经营者鲍钢。

以上事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权证、《房屋租赁合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消限字〔2022〕第10**号)、《关于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规单位的函》《关于要求对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建设行为是否违反规划及对规划影响程度予以认定的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兰综执(上)责改通字[2022]第*号)、《限期腾空通知书》(联限字(2022)第*号)、营业执照、送达回证、照片、录音等证据证实(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撤销的涉案通知书系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上华街道办事处、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兰溪市某车行(经营者:鲍钢)作出的,以告知兰溪市某车行某市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浙江省兰溪市某总公司已终止场地租赁合同等情况的通知。申请人不是行政相对人,与涉案通知书亦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涉案通知书的影响,不具有对涉案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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