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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文字号:

    兰经信发〔2022〕49号

  • 成文日期:

    2022-06-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登记号:

    GLXD03-2022-0002

  • 登记号:

    GLXD03-2022-0002

关于印发《兰溪市“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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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2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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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有关部署,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持低效用地整治和工业园区建设,现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经费提取范围

提取上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的0.5%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计提基数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社保风险准备金,即按照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以土地出让收入入库时间为准,不包括划拨用地等方式供地出让收入。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其中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部分不低于50%。

三、资金支持方向

(一)盘活工业用地

1.低效用地盘活奖励。支持乡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推进“退二优二”、盘活低效土地、提高土地容积率、提升亩均产出等相关领域工作。(责任单位:市低效用地办)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经认定的市优质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取得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额70%的补助;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1类企业给予上述地方综合贡献额5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二)企业整治提升

3.支持关停淘汰高耗低效企业、提高存量工业企业土地容积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等相关领域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相关领域工作。(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四)产业园区配套设施

5.园区基础设施补助。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开展工业园区美化、绿化、亮化,完善道路、供电、排污等各项基础设施的,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低效用地办制定。(责任单位:市低效用地办)

6.小微园区配套补助

(1)星级园区奖励。对于首次新认定的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星级升格,按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示范园区(基地)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智慧园区奖励。对实施数字化园区建设项目,完成后按软硬件投入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评定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企业培育奖励。小微企业创业园每培育1家“小升规”企业的,给予升规企业10万元奖励,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运营考核奖励。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有效履行投资协议的,予以运营考核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订。(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其它支持方向

专项经费可用于其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腾笼换鸟、凤凰涅槃”工作。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资料

1.兰溪市“腾笼换鸟” 专项经费申请表;

2.项目审计报告或评定文件;

3.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资金审核及拨付

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分配方案。专项经费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高新区或企业向各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各责任单位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送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五、绩效管理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问题严重的,视情况收回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二)专项经费计提基数期限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专项经费使用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对于第三大点第(一)点第2小点中涉及的企业,如当年度发生重大环保违法、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偷税逃税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60%,不得享受政策扶持。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6月2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兰溪市“腾笼换鸟”专项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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