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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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二)主要申请条件及额度
所建住房为家庭现有首套或二套住房,已结清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房价款的20%,贷款比例调整为不高于房价款的80%;二套房比例调整为不低于房价款的40%。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外,按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不足1万按1万计算;所建住房为家庭现有第三套及以上成套住房,停止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除不高于规定房价比例外,最高可贷额度也有限制,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职工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职工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自建住房贷款用其他房屋设置抵押的,贷款额同时不高于抵押房屋价值的50%。
(三)申请人准备以下材料
编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 1 | 现场填写 |
2 |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1 | |
3 | 申请人贷款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 | 1 | 申请人本人中行、农行、工行、建行的I类账户 |
4 |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簿原件 | 1 | |
5 | 结婚证原件 | 1 | 夫妻关系在同一本户口簿上注明的不需提供 |
6 | 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抵押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 1 | 由本人或他人(已故、未成年的除外)已取得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作抵押 |
7 | 抵押房屋《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 | 1 | 1.由产权人自选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2.所建房已领取房产证、土地证的不需评估 3.新购商品房首次办证三年内可提供契税发票,不需评估 |
8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建房地址在村镇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1年内) |
9 | 申请人缴存地、建房地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 | 1 | 金华市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 |
10 | 申请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 1 | 金华市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 |
注:1.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为A4纸
2.为了减少您的往返次数,请您在提交材料前仔细核对以上项目。
(三)办理贷款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及配偶提交申请贷款材料,填写《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建房价值按1300元/m2计算,属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另加入房价。
3.中心根据资料审定贷款申请,同时对建房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后,5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申请人、抵押人按通知时间到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
4.申请人、抵押人(抵押物所有权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将不动产登记证交公积金中心。
5.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由受托银行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6.办理贷款手续时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申请人、抵押人须携带身份证、银行存折或卡。如有共有权人的,请与共有权人(携带身份证)一同办理。
咨询电话:88899895、88902504
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0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