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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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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2-05-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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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5-0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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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一是指导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需要。

新法第三十三条再次重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且新增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新增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五种情形。

新法进一步强调了过罚相当,实行小错轻罚。

二是大力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需要。

纲要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需要进一步深化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决定探索开展减轻处罚清单制度。

“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也明确要求,专业执法领域应“推广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制订不予处罚事项具体目录清单”。

三是积极响应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需要。

总局《关于同意开展改革试点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批复》:明确“支持浙江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市场监管领域制定依法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指导意见及清单”。

进一步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尺度,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四是为基层减负担责保障干部依法履职的需要。

基层普遍反映,在一些执法领域,有时候难免发生执法社会效果差、法律效果差的情况,存在着起罚点过高即使从轻处罚依然可能“过罚不相当”的问题。

不少基层单位在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一些做法体现过罚相当,但是基层普遍反映,亟需省局层面出台文件规范,以更好地保障放心履职。

二、起草过程

2021年3月起,着手研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工作,并组织在全省多地开展调研。多次面向全省系统和省局机关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系统干部专题研讨会、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研讨。在起草过程中,征求总局法规司、省司法厅意见。经充分酝酿,多次论证研究,反复推敲修改,形成《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正文。

《实施办法》正文共18个条文。

1.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概念、依据;2.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适用原则同时强调了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等要求;3.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了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适用的具体情形;4.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适用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具体程序;5.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解释了一些相关问题。

(二)关于《不予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

经过深入调研,在前一轮适用告知承诺制免罚清单基础上,将执法实践中容易造成违法但情节轻微、需突出解决过罚不相当问题的事项进行梳理,并对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类案情况逐一拟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1.《不予处罚清单》包含商事主体监管、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价格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六类,共28个事项。适用条件包含: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经营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立案前改正等。根据每个违法行为的特点,具体适用条件也有所区别。

2.《减轻处罚清单》包含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价格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监管、不正当竞争监管六类,共18个事项。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主要围绕危害后果、整改情况来设置,解决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法定幅度内处罚仍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清单未规定具体的减轻幅度,各设区市局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当地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或经验做法,做细化规定。

(三)其他方面。

1.《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的适用效力。办案单位原则上应参照《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所列事项和条件进行适用,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决定。个案不适用的,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中阐述理由。两清单未能完全罗列执法实践中所有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对清单外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为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2.《实施办法》与基层单位自行制定免罚、减轻处罚规定的关系。各市、县(区)局自行制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相关规定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适用《实施办法》的规定。

3.《实施办法》与《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浙市监法〔2019〕24号)的关系。《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是创新性开展“首违免罚”工作的具体成果,现行有效。《不予处罚清单》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有9个事项重复。《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增规定了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上述9个事项符合不予立案的情形,不再需要实施告知承诺。

解读机关: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程志海

联系方式:0579-8832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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