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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水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2-05-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兰溪市水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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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5-3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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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水利厅随机抽查计划要求以及《金华市水利局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金市水监督〔2022〕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兰溪市水务局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现予印发。

各科室、单位要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并在省权力事项库、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中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变更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和检查表单。

在现场检查环节,执法检查人员要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对同一市场主体的不同抽查事项合并实施检查,并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录入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好结果公示。确保掌上执法应用率达到95%,检查公示率达到100%,并要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监督考评,在11月30日前实现抽查计划任务完成率100%,抽查事项100%覆盖,检查结果按时公示率100%。

附件1:兰溪市水务局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

附件2:各科室、单位人员明细

兰溪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附件1:

兰溪市水务局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1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水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用水户

1%-2%

1-2/年

现场检查

 

检查非居民用水户是否进行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是否存在超用水定额情况;经评估或者水平衡测试后不符合节水要求,是否检查及时落实整改;计划用水的执行情况;是否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2

对单位/个人取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管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门攻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单位或个人

1%- 10%

 

 

 

 

 

 

1-2/年

现场检查

 

 

检查水资源费征收,取水计划、计量设施、取水许可等,主要包括:取水户是否存在拒不缴纳、施延缴纳或者拖久水资源费的情况;取水户是否存在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是否缴纳累进水资源费;取水户计量设施或器具是否正常运行,取水户计量设施或器具是否按标准定期率定;取水户是否按标准安装计量设施或器具;是否存在故意破坏取水监测设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是否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取水户是否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3

对饮用水水源地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

1%-5%

1-2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水源地巡查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取水口等,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水源地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是否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取水计量安装是否准确,是否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等。

4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1%-5%

1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质量安全、合同履约、资质证书、人员资格等。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资质证件是否存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在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中是否一致;技术负责人、建造师是否满足资质标准。

5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

1%-5%

1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监理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企业资质证件是否存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在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中是否一致;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格要求;监理人员是否满足资格要求等。

6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0.5%-1%

1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参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合同义乌;参建单位人员到位情况等。

7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0.2%-1%

1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各参建单位是否存在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质量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等。


附件2:

            各科室、单位人员明细

序号

所在机构

姓名

人员类别

执法证

联络员

1

水资源科

童树春

辅助人员


童树春

2

防御科

姚美龙

执法人员

姚美龙

3

规划科

叶韦

执法人员


4

河道所

何晓辉

辅助人员


陈云庚

徐小波

执法人员

蒋淑雁

执法人员

陈云赓

执法人员

陈倩

执法人员

胡俊

执法人员

5

水保站

吴麟

执法人员

曾娟

章丽仙

执法人员

曾娟

执法人员

6

水库站

包纯辉

辅助人员


严楚

严楚

辅助人员


7

质安中心

赵寅

辅助人员


吴金卉

方晓庭

辅助人员


吴金卉

辅助人员


8

水资源所

陈锡丰

辅助人员


汤浩

汤浩

辅助人员


9

供水中心

郑巍斐

辅助人员


郑巍斐

10

其他人员

陈新明

执法人员


周小健

辅助人员



胡建国

辅助人员



贾晓晟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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