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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修订意见》政策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
2022-05-20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2-05-2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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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修订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增加政策可操作性的需要。《兰溪市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兰政发〔2021〕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出台以来,已在S314省道云山街道石阜岭段整治工程等项目中实施,特别是创造性的引入区片安置价概念,使货币化安置简单易懂,政策更加透明。但在实际安置过程中,也反映安置倍数1:2过低造成房屋征迁难度进一步加大,宅基地安置因城镇开发边界限制选址较难、土地节约集约程度不高等问题。同时周边县(市、区)安置倍数基本在1:3以上。因此,原《实施意见》中的部分安置条款亟需调整。 (二)推动城镇化进度、节约集约用地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大城镇化推进力度,规范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征迁户由选择宅基地安置向上高层、入城进镇安置,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实现3-5年内腾挪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国土用地空间指标。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修订的内容 项目 原内容 修订内容 1.调整公寓式安置比例。 根据《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兰委办〔2016〕133号),以下简称《建房办法》)相关规定确认的宅基地用地限额,予以2倍安置。安置户需缴纳建安费用,兰溪市城市核心区范围外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200元(城市核心区范围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800元)。 根据《建房办法》相关规定确认的宅基地用地限额,予以3倍安置。安置户需缴纳建安费用,建安价、重置价随市场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另行公布。重新公布前,兰溪市城市核心区范围外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200元(城市核心区范围建安价统一为每平方米1800元)。 2.调整公寓式安置用地选址规定。 一般适用于在集镇范围安置。城区三个街道(兰江、云山、上华)可在城市核心区范围安置,视安置房所在区域在具体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确。 兰江、云山、上华三个街道的拆迁安置用地,其安置地块原则上在城市环线范围(东至金兰中线快速路,南至规划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环城北路)以外选址确定(城中村按原规定执行)。其他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再分别设置安置地块,根据具体征收安置项目、城镇化水平等情况,设置区域集中安置点(指就近几个乡镇街道在某一镇街的集镇范围设置安置房用地),并保障5年内安置房建设需求。安置户的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具体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确。安置地块选址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 3.调整货币化安置款购房奖励规定。 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在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和安置款的总费用限额内,于规定时间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15%的购房奖励,在乡镇集镇范围购买商品房的给予10%的购房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户在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用房价值)和安置款的总费用限额内,于规定时间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以上总费用限额20%的购房奖励,在集镇范围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总费用限额15%的购房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增加的内容 1.增加购买国企商品房(住宅安置房)优惠政策。安置户在选择市属国有企业建设的安置房时,国有企业可根据安置地块地段、户型结构等因素,在原购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比例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另行确定。 2.增加混合安置方式的组合种类。通过增加商业用房(以下简称:商铺)和建筑面积在50 m2以下小套公寓(以下简称:小套公寓)等安置方式,因地制宜地采用多样化安置组合种类。(1)混合安置置换原则。在选择一套公寓式安置用房的前提下(不含小套公寓),安置户剩余安置面积可在相应地段选择商铺和小套公寓,并规定一定年限内不得交易,具体交易年限在补偿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确。(选择安置商铺和小套公寓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6-8年后可上市交易)。(2)混合安置置换方式。公寓式安置房置换商铺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7(视安置地块区域可调整比例,限选择1间);公寓式安置房置换小公寓为1:1。(3)安置房房款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范围内,房款按建安价收取。因户型关系超出安置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的,超出部分按建安价收取;超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收取。(4)剩余货币化安置资金购买商品房。安置户在选择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兑现的货币化安置资金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享受以上同等奖励政策。 3.增加其他配套政策。(1)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安置户鼓励公寓式安置,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安置户,原则上实行公寓式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2)在遵循“一户一宅”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一行政村被征收农户与不在当期征收范围的农户进行宅基地置换体系。具体置换细则可在安置实施方案中另行确定。(3)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由政府主导实施的迁建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 (三)本《修订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修订意见》公布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但尚未完成征地的,仍适用原规定。本《修订意见》公布后,原《实施意见》相关条款随之调整。 三、解读机关 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钟定建 联系电话:0579-88887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