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直达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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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精准高效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预算司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财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期直达资金专项督查所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直达资金管理

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市县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快、准、严”的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落实落细直达资金各项政策举措,最大限度地压缩政策的消化时间和落地时间,积极推动直达资金落地见效,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提供保障。

二、明确交通运输领域直达资金范围

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直达资金范围以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2021年交通运输领域直达资金范围为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2项资金。

三、及时分配资金和下达预算

各市县在接到转移支付文件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直达资金下达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市县要提前谋划,有针对性地加强项目库建设,着力提升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确保直达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使用。同时,严格设置直达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和门槛,强化项目前期审核把关,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确保纳入直达资金支持项目既符合政策规定,又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直达资金政策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使用管理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财政专户或代管资金账户、融资平台公司账户。

资本金补助项目,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拨付到项目公司;投资补助项目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经费需求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等最终收款方;PPP项目应当严格按照PPP合同约定的内容,准确把握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时点和标准等,将资金拨付到SPV公司。

各市县要督促相关单位尽早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严格把好直达资金支出关,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人为拉高支出进度。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针对性采取措施,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中央直达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做好直达资金使用信息定期报送工作。

五、强化直达资金监控监管

各市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直达资金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注重发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主渠道作用,灵活采用“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开展针对性监控,综合运用日常监管、重点监控、现场核查等多种手段,近期要开展一次自查,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规范有效使用资金,并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确因项目推进缓慢难以支付使用的,要及时报两厅调整,避免资金沉淀。


 

各市县要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在收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提示信息后,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各市县碰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请示汇报,对疑点信息的核实反馈要如实全面准确。各市县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纠错纠偏,对疑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核查,一旦确认,视情况采取调整账目、退回资金、调减预算、追究责任等措施严肃处理。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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