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1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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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 关于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 事项代码 | 处罚-04138-00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违规停放机动车 | 监管对象子项 | 违规停放机动车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 ||
职责边界清单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人行道违法停车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人行道违法停车的,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