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09041E/2022-99410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兰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溪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局
兰农业农村〔2022〕1号
2022-04-01
主动公开
GLXD65-2022-0001
有效
发布时间: 2022-04-0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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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专业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1〕19号)和《关于上报〈浙江省兰溪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兰农业农村〔2021〕80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兰溪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兰溪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8日 兰溪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实施办法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要求,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专业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1〕19号)中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要求,特制修定兰溪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实施办法。 一、实施内容 通过绿色种养项目,扶持本地粪污收集处理企业及组织的产能及收集处理粪肥能力,对沼液服务组织服务全环节开展扶持,并对其服务能力进行激励,提升服务规模及质量。鼓励原有养殖场与消纳基地对接,并通过社会服务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粪污还田。 (一)实施范围 按照粮食、中草药、蔬菜、水果、茶叶等产业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在全市开展试点,明确实施优先安排在我市种植基地、流转大户、农业合作社等规模成片乡镇。 (二)开展试验监测 安排100万元,用于开展试验示范、质量监管、培训宣传等工作。委托农业相关科研机构及农业部门推广机构落实农户施肥调查50户以上,按照产业不同建成试验示范3个,并按要求落实20个以上监测点;对规模养殖场发酵罐、零排放发酵等粪渣、粪肥还田做好施肥调查和效果监测,并开展质量监管、培训宣传、绩效考核,开展主要为绿色种养循环技术为主农业技术培训,设立标识标牌(3块以上),按照3.5*6平方米规格设立,宣传推广好试点成果。落实监督检查及中介费用,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粪污收集、有机肥销售及沼液运输补助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对补贴额进行审定。 (三)完善沼液服务机制、有效解决沼液异地运输。 为促进种养结合,每年按5万吨计算,服务范围内沼液运输使用补助20元/吨计算,年补助100万元: 1、适用对象:现已有沼液抽排运输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2、收集范围和工作要求。 (1)收集运输范围。沼液服务站的沼液抽排运输车或个人以运输本市规模猪场的沼液。 (2)沼液服务站。采用GPS监控,经养猪场、使用沼液企业(个人)和服务站三方签字认可,凭三方签字台账审核认可。 (3)种养企业自有车辆自运自用沼液不享受财政补助。 (四)粪肥收集、粪肥使用补助及我市养殖场发酵罐、发酵床的粪肥产品使用、运输补助。 为促进种养结合,安排800万元 ,用于粪肥收集、粪肥使用相关方面补助。 1、适用对象为经过注册登记,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齐全的相关关企业、农业合作社等,使用兰溪市本地畜禽排泄物为主要原材料。销售对象为兰溪市范围内规模大户、农户及合作社等种植主体。 2、补助标准: (1)有机肥补助 原定农户自主购买商品有机肥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与生产企业结算,农户自付差额部分。2022年2月1日起终止执行(以付款记录为准)限额在100万以内。 (2)粪污收集处理补助 对粪污收集处理企业进行补助,处理生产运输粪肥费用180元/吨,以销售的粪肥数量计;农户粪肥施用补助标准120元/吨(以420元/吨使用成本核定),在购买环节直接扣减,购肥农户自付差额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结算。 对应用我市养殖场发酵罐、发酵床的粪肥产品的种植业合作社等主体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施用费120元/吨(不再考虑收集、及处理环节相关成本)、运输费30元/吨,根据使用数量结算。 3、工作要求: (1)填写兰溪市绿色种养项目补贴粪肥供肥备案表(一年一备案),并提供肥料登记证号、原料来源证明、唯一备案价格、质检报告、联系方式等资料,向兰溪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2)签订粪污收集协议及做好生产记录。 供肥企业与兰溪市市内养殖企业签订粪污收集协议。按照实际收集时间数量填写好记录档案。为方便审核,附车辆到运输收集点(养殖场)和车辆运输到生产点带经纬度及时间的照片各一张(推荐使用元道经纬相机APP)。每批次产品应做好产品生产记录备查。 (3)规范供应程序 凡需购买粪肥的主体,填写《兰溪市绿色种养项目财政补助有机肥(粪肥、沤肥)购置申请表》,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所在镇(乡)、街道按照单个主体单次购买不得超过50吨,每亩用量每年不超过两吨;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当年享受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补助资金的,不得申请等要求进行审核并填写承诺书,所在镇(乡)、街道盖章同意后,农业农村局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购肥主体与供肥企业签订销售协议,将自付部分肥料款付到供肥企业。由供肥企业送货到合同指定地点。购买主体应在供货到达内2周内,施肥到施肥田块。供肥企业按照实际发货时间数量填写好记录档案。为方便审核,供肥企业应配备、配足安装有GPS的运输车辆,实际配送时附车辆出场,送货到达地带经纬度及时间的照片各一张(推荐使用元道经纬相机APP)。 粪肥必须经过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质量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标准。在粪肥供应期间每50吨由供肥企业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并保存,以备质量核查;每500吨左右由市耕地质量与肥料推广中心、市畜牧农机渔业发展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供肥企业一起在现场随机抽取样品三份,一份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项目试验监测资金内支付,另外两份分别由市耕地质量与肥料推广中心和供肥企业保存,以备质量核查。肥料检测结果作为补贴资金结算的依据,如连续两个批次肥料养分、pH、水分等指标检测结果不合格或一次重金属超标,取消前一个批次的补助,供肥企业应做好产品施肥技术培训与指导,对种植户开展施肥社会化服务。 对应用我市养殖场发酵罐、发酵床的粪肥产品的种植业合作社等主体,采取检测后一次出货法,对肥料中的砷、汞、铅、铬、镉、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等限量指标应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要求。由养殖场通知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并确定填写《兰溪市绿色种养项目财政补助有机肥(粪肥、沤肥)购置申请表》,按照实际数量核定补助。 (4)施肥记录 供肥企业指导并收集购买主体的每次供货后的施肥记录备查。 4、资料收集审核 (1)每月结束,供肥企业按照合同、送货情况报送销售清册及兰溪市绿色种养施肥记录表,市农业农村局将主要参照生产记录、销售档案及收集档案、销售发票、资金来往、相关照片及销售协议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建立财政补贴有机肥补贴清册,审核无误经公示后,汇总报财政核拨补助。 (2)申报时间: 按月申报(月底前3天申报)、按季度结算。 二、监督抽查及审计审核 1、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粪污收集、粪肥销售、粪肥施用及沼液运输使用补助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对补贴额进行审定(相关费用由项目资金予以保证)。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要求加强现场核查。 3、对有以下情况出现的,视情节采取不予补助、暂停或取消供(购)货资格处理,涉及犯罪情节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①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在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的;②一年内,在各类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质量不合格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③其他的违反本办法精神的行为。) 三、项目实施期限 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实施期限视项目资金额度使用情况定,补贴申请数量达到可用资金总量时,市农业农村局及时通知各乡镇,停止补助申请。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3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申请施用有机肥的,按照380每吨的标准补贴,2022年2月1日起至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参照执行。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拥有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附件: 1.兰溪市绿色种养项目财政补助粪肥供肥备案表 2.兰溪市绿色种养项目财政补助有机肥(粪肥、沤肥)购置申请表 3.承诺书 4.兰溪市绿色种养项目粪肥销售协议 5.兰溪市绿色种养项目补贴清册 6.兰溪市绿色种养施肥记录表 附件1 兰溪市绿色种养项目财政补助粪肥供肥备案表 生产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肥料登记证号 唯一备案价(元/吨) 产品质量参数 本企业承诺使用兰溪市本地畜禽排泄物为主要原材料,并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所供应肥料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将及时告知配送服务企业,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对产品随机监督抽检,若发生质量纠纷时,以该样品的检测结果作为评判依据。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兰溪市耕地质量与肥料推广中心意见 兰溪市畜牧农机渔业发展中心意见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年 月 日 注:1.产品质量参数:包含生产原料、产品形状、包装材料及规格、产品质量指标等。 2.唯一备案价:即该产品在兰溪市的唯一售价,包括生产、运输、保险、装卸费、验收、发票(含税金)等所有可能产生费用。 附件2: 兰溪市绿色种养项目财政补助有机肥(粪肥、沤肥)购置申请表 姓 名 (单位名称) 用 肥 地 址 身份证号码(工商登记注册号) 用 肥 期限 申购数量(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用肥作物 及面积 供肥企业和采购价 乡(镇、街道) 意见 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是否水产养殖 ;是否享受新增耕地后续管护补助资金 ;是否同意申报 。 经办人(签字) (章) 年 月 日 兰溪市耕地质量与肥料推广中心意见 兰溪市畜牧农机渔业发展中心意见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购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购肥企业、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各存一份。 附件3 承 诺 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拟从兰溪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取得财政补助粪肥用肥指标 吨,已知晓购买财政补助粪肥的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保证提供信息真实。 2、本用肥指标仅本人使用,不转借给别的单位与个人。 3、购买的肥料数量真实,保证用于申报的作物,不骗取政府补贴资金。 4、所购买肥料不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5、购买后按到货日期及时用与生产田块,并做好相关记录。 如有违反,责任自负。 承诺人: 二○二 年 月 日 附件4 兰溪市绿色种养项粪肥销售协议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为落实好兰溪市绿色种养补贴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根据粪肥还田补贴政策规定,购买甲方经过浙江省肥料登记许可,质量符合《有机肥料》(NY/T525-2021)标准的粪肥 吨,约定于 月 日前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 。双方协定价格为 元/吨(送货价格)。 主体名称 粮油 蔬菜 可补贴金额 数量(吨) 施肥面积 数量(吨) 施肥面积 数 量 (吨) 施肥面积) 合计 二、甲方责任:按照双方约定保质保量送货,并按要求做好施肥指导及提供服务。 三、乙方承诺:购买的肥料数量真实,保证用于申报的作物及地块,不转借给别的单位与个人。 四、乙方按照送货时间及时用肥到具体田块,并按要求提供兰溪市绿色种养施肥记录表。 五、因相关工作落实不到,影响项目补贴发放的,由违约方自行承担责任。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申报补贴用各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盖章) (盖章) 附件5 兰溪市绿色种养项目补贴清册 供肥主体(签字或盖章): 序号 购买对象 地址(镇、村) 时 间 数量 产品批号 联系电话 送货车辆号牌 合计 附件6 兰溪市绿色种养施肥记录表 农户姓名: 购肥到货时间: 用肥记录人: 序号 用肥数量 用肥田块GPS 种植品种及面积 用肥时间 施肥人 施肥人联系电话 核实人 用肥供应方确认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