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 首页 |
|
113307810026070095/2022-92964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规范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建设〔2022〕7号
2022-03-08
主动公开
GLXD16-2022-0001
GLXD16-2022-0001
发布时间:2022-03-09 11:27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为建立真实准确、清晰完整的建设项目电子文件档案,全面实现我市建设电子文件档案数字化管理,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电子文件高效存储和有效利用,根据《浙江省城建档案“十四五”工作任务》(浙建办发〔2021〕46号)精神,参照《关于金华市建设工程实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项目建设档案时,须一并移交与工程纸质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可依靠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
二、凡在兰溪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在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编制纳入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形成完整、准确的电子文件,并负责收集、汇总、移交电子文件工作。
三、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按照附件要求的质量标准做好数字化扫描工作,其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等,应按照城建档案馆的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确保电子文件的归档质量,保证归档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双套制”接收。建设单位在移交工程档案时,在移交一套纸质文件的同时,还应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城建档案馆应对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归档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适时组织检查。
七、本通知自2022年4月8日起执行。
附件:兰溪市建设工程电子扫描文件质量标准
兰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8日
附件:
兰溪市建设工程电子扫描文件质量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档案数字化工作进程,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扫描文件的接收、保管和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向兰溪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扫描文件的数字化处理。
第二章 建档标准
第三条 建设工程扫描文件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统一扫描。
第四条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的扫描文件应根据档案扫描文件进馆范围要求分类整理后组成案卷。
第五条 同一案卷扫描文件的排序、名称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保持一致,且图像清晰、完整、不偏斜、不失真。
第三章 格式标准
第六条 扫描形成的文件应为TIFF或JPEG格式。
第七条 文字和图纸均采用彩色扫描。
第八条 扫描图纸分辨率应不低于200dpi,文件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第四章 质量标准
第九条 扫描文件必须是可读文件,且内容完整和有效。存储载体在设备上演示或者检测时应确保运转正常、无病毒。
第十条 扫描件内容需完整,页面整洁,不漏页,不跳页,同一影像包含2个及以上页码内容时,需分页进行扫描。
第十一条 扫描文件应做适当的修图处理,对图像进行裁边,去除多余白边,缩小图像文件内容以节省存储空间。
第十二条 后期检查发现有影响图像可读性的杂质如黑点、黑线、黑框、黑边等,可使用图像处理软件去污处理,并遵循在不影响可读性前提下尽可能展现档案原貌的处理原则。
第五章 存储标准
第十三条 A3幅面及以下的,大小不大于2M;A3幅面以上的,大小不大于8M。
第十四条 扫描文件的存储载体应采用CD或DVD等一次性写入光盘,并确保其品质能满足长期保存及可靠性读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