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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0026071139/2022-93339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兰溪市乡村振兴局 兰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印发《兰溪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兰财办发〔2022〕14号

  • 成文日期:

    2022-03-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12-2022-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兰溪市乡村振兴局 兰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兰溪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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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2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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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现将《兰溪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兰溪市乡村振兴局            兰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2年3月22日

                                                    


兰溪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通知》(浙财农〔2021〕53号)以及有关乡村振兴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省、市、县(市)等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推进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保持帮扶力度总体稳定。该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与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期限保持一致。

第五条 在分配使用衔接资金时,应兼顾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一般村实际,市财政局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市衔接资金,支持一般村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以及市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着力推动均衡发展。

第六条 衔接资金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项目,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品牌打造、品种引进、品质提升、数字化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产业链建设;开展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发展农家乐、电子商务、光伏发电、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重点帮促村发展集体经济等。

(二)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公厕等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低收入农户异地搬迁(含整村搬迁的一般农户),加大异地搬迁后续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央和省衔接资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发展。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劳动供需对接。支持发展来料加工、开发公益性岗位,采用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等方式,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

(四)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及时帮扶措施,对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继续支持开展低收入农户政策性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子女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综合保障措施应通过原渠道资金安排。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七条 按照上级做好过渡期金融帮促工作的要求,保持现行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政策基本稳定,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规范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上级规定及时将省财政下达的衔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要求将资金和项目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立项计划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补助对象为个人的,可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衔接资金使用计划需明确资金具体用途、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纳入项目库,按入库程序实际情况动态更新。在分配衔接资金时,除市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对低收入农户个人(含整村异地搬迁的一般农户)补助以外,其他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于有融资担保贷款需求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对接农业担保机构和信贷机构。

第十二条 用于安排项目的衔接资金绩效管理,参照《兰溪市财政局 兰溪市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兰财办发〔2020〕34号)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若上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就项目合规性提出异议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客观合理原因,在实施内容规模上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必须填写《衔接资金项目变更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严禁未按程序调整变更项目,对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地址需重新立项报批。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衔接资金项目在项目立项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可按不高于项目拟补助额度的60%进行资金拨付;项目完成招投标或签订合同并提交相关资料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补助额度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收到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完成验收后,相关报账资料按规定期限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项目工程量或总投资未达标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比例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不得拨付资金。安排给预算单位的衔接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强化对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管理责任,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浙财预〔2018〕18号)有关要求,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支付方式,加快审核速度,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专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应按规定盘活相关资金用于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收回补助资金。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暂停安排下年度衔接资金等措施:

1.拒不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2.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特殊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延期除外);

3.未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的;

4.其他不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公开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工作协同,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相关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兰溪市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兰财农〔2009〕95号)同时废止。


《兰溪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兰溪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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