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溪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2-03-24 17:28

兰溪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3号)和《浙江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浙医改联席办〔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一切为了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2022年,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形成与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治理效能,为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健康金华提供坚实保障。

三、进度安排

(一)制度建设阶段(2020年11月底前)。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构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查、结果协同运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2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查,协同推进数字化、规范化、信用化、网格化、统筹化监管。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各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改、推进健康兰溪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本部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工作。

(二)健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健康兰溪建设领导小组、医改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全市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督促和医疗卫生行业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强化工作督查。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市级综合监管督查机制,对各职能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健康兰溪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追究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细化容错纠错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限,既严格追责问责,又有效保护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四)加强能力建设。整合卫生健康执法监督职能,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法履职能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

附件:1.兰溪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重点任务

 

兰溪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重点任务

一、明确综合监管内容

1.准入许可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服务要素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深入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线下办理向线上办理模式转变。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加强工作衔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2.医疗质量监管。完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指导并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强化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保障医疗安全。通过信息化监测和现场检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

3.医疗行为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监管。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使用抗菌药品、辅助性和营养性用药、中成药、高值医用耗材等长效监控机制,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

4.机构运行监管。加强政策落实监管,建立健全评价体系,重点监管公立医疗机构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内部薪酬分配等政策落实情况。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重点对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强化对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会计和审计监督。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院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

5.医疗废物监管。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监管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相挂钩。加强医疗废物转移出医疗机构后续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收取医疗废物不及时、非法倾倒和非法买卖医疗废物等问题的监管。

6.医疗保险监管。推进“智慧医保”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实施大数据动态智能监控。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完善医保医师制度,引导医保医师成为健康和医保基金“双守门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合力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7.公共卫生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全省疫苗从生产、流通到接种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

8.从业人员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强化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管理。强化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并将其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

9.行业秩序监管。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10.健康产业监管。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加强医疗健康大数据信息的监管。重点打击健康体检中心、医养结合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规范执业和保健食品非法营销等行为。

二、创新综合监管机制

11.数字化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动各部门、层级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12.规范化执法监管机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检查形式、执法流程、执法文书制作、执法信息公示等内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机制,依法保障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人员权益。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执法监管机制,分析区域医疗卫生行业风险,科学制定抽查比例和覆盖周期,减少执法盲区。贯彻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探索推进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13.信用化评价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完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综合监管机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依法依规建立医疗卫生行业违法惩戒体系,及时依法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

14.网格化管理机制。依托“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县域社会治理体系,因地制宜将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监管工作。

15.统筹化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学科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

三、强化综合监管责任

16.明确领导责任。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17.落实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承担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网络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扎实推进基层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完善权力运行、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定期开展自查。

18.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成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医疗高风险、医疗技术要求高的专业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中介组织、舆论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统一使用全市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不断完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