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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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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3-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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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标不服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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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22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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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某标

被申请人: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2年1月3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收悉,经依法审查后于当日予以受理。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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