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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行政复议局
2022-03-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3-22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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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水某芳
被申请人:兰溪市公安局
申请人以兰溪市公安局为被申请人,请求“1.撤销该决定书;2.确认申请人不是该案的连带债务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法制机构于2022年1月4日收悉。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复议请求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等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月7日依法制发《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金兰政复〔2022〕3号),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仅向本机关补正提交兰公(兰)监居字[2021]**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复印件。
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15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对原告章某艳与被告童某良(时与水某芳系夫妻关系)、被告水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3)金兰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涉案诉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童某良、水某芳归还原告章某艳借款906000元。后因水某芳未履行判决,兰溪市公安局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兰公(兰)监居字[2021]**号《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水某芳实施监视居住。
另查明,本机关于2022年1月7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金兰政复〔2022〕3号)中,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其第二项复议请求“确认申请人不是该案的连带债务人”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并要求申请人明确其复议请求,但申请人并未按要求进行补正。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2013)金兰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0781民申**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第一项复议请求所指向的兰公(兰)监居字[2021]**号《监视居住决定书》,系兰溪市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确认申请人不是该案的连带债务人”,实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服,该项复议请求亦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或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