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鸣不服兰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1133078173379010XA/2022-93256
兰溪市行政复议局
2022-03-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3-22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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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鸣
委托代理人:陈某盼,系申请人之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兰溪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兰公(梅)行罚决字[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日收悉,经审查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1月25日,经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说理释法,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