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杰不服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1133078173379010XA/2022-93255
兰溪市行政复议局
2022-03-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3-2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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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杰
被申请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所作处理行为,于2021年11月25日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9日收悉。经依法审查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以涉案纠纷妥善解决为由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