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平不服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1133078173379010XA/2022-93253
兰溪市行政复议局
2022-03-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3-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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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平
被申请人: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兰综执当罚决字〔2021〕第**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1月1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收悉,经依法审查后于当日予以受理。2022年1月7日,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