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良不服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1133078173379010XA/2022-93250
兰溪市行政复议局
2022-03-2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3-2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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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叶某良
委托代理人:王某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责令其重新进行处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1月3日收悉,经审查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11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13日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