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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芳不服兰溪市香溪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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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22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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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章某芳

被申请人:兰溪市香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1年9月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9月10日,本机关收悉上述申请,经依法审查后于当日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并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金兰政复〔2021〕52号),决定依法延长本案审理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公开2021年8月9日申请公开所需的政府信息之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2021年8月9日申请所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18年6月,申请人的合法住宅房屋被被申请人暴力强拆,在原宅基地上建造的三间屋基也遭被申请人暴力强拆,致使申请人无家可归,居住在村办公楼多年。与申请人同期建造在耕地上的房屋有甲村董某芝,乙村的夏某龙、赵某兵,丙村的董某威,房屋至今毫发无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农村建房条例》,根据兰溪市村镇私人建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内容之规定,村民建造房屋不得占用耕地。原有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建房,已经将原有房屋出卖的或者原有房屋未经拆除的都不得审批建房,农村私人建造房屋,依照法律程序规定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报镇政府审查公示,作出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许可证,经镇政府同意后发放施工证方可动工施建。申请人为明确与申请人同期占用耕地建房的建房户是否有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信息,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以该项信息不存在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内容之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兰溪市香溪镇某某村农户的建房许可信息,包含下列具体内容:个人建房申请书、乡村建房用地许可证、农村建房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该项政府信息依法由被申请人获取制作并记录保存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内容规定,依法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而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规定以申请人所需的信息不存在为由拒不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2021年8月9日向其所申请的信息,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内容规定,应确认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该行为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2021年8月10日向其申请的信息公开。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公开申请所需的政府信息之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力,据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力不受被申请人的不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例规定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不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贵政府依法办案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章某芳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落款日期为2021年8月9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该申请。二、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登记信息档案中,通过姓名及村名两种方式检索发现并无申请人申请的董某某、夏某龙、董某威、赵某兵、董某禄五人的建房申请材料及建房行政许可信息。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内容不存在予以告知。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行政复议确认违法及责令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一致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的系董某某、夏某龙、董某威、赵某兵、董某禄五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为董某芝、夏某龙、董某威、赵某兵、董某禄五人,其中董某某与董某芝并不一致,由于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董某芝的建房行政许可信息,被申请人并未检索有关董某芝的建房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请求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下简称涉案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甲村董某某、乙村夏某龙、丙村董某威、乙村赵某兵、甲村董某禄五人的建房行政许可信息,信息内容描述为:“1.各户向村民委员会填写的建房申请表;2.村民委员会报送贵政府的审核表;3.贵政府制作的现场踏勘表;4.建房审定意见书;5.贵政府向上述农户制作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牌”。2021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工作人员在香溪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登记信息档案中,通过姓名及村名两种方式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董某某、夏某龙、董某威、赵某兵、董某禄五人的相关政府信息。8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涉案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甲村董某某、乙村夏某龙、丙村董某威、乙村赵某兵、董某禄等五人的建房行政许可信息内容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现予以告知”。后申请人对涉案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其工作人员在香溪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登记信息档案中,通过姓名及村名两种方式进行检索,均未检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董某某、夏某龙、董某威、赵某兵、董某禄五人的相关政府信息,已尽合理检索义务。被申请人于8月31日向申请人送达涉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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