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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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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3-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徐某仁不服兰溪市民政局所作《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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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2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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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仁

被申请人:兰溪市民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所作《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兰信访复字〔2021〕**号),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并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金兰政复〔2021〕51号),决定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兰信访复字〔2021〕**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我和儿子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本人没有收入来源,符合低保办理条件。兰溪市民政局所作《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兰信访复字〔2021〕**号)认定事实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复议申请人徐某仁2021年8月12日到兰溪市信访局反映“要求民政部门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收到该信访件后,答复人联合某某街道对复议申请人情况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我省《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在与某某街道沟通时了解到复议申请人为智力残疾四级的残疾人,不能够独立提供低保申请材料。答复人遂与某某街道直接开展入户调查,了解到复议申请人丧偶多年,有一独子徐某梁,已婚,育有两个孩子,分别7岁、9岁。答复人通过与复议申请人的儿子徐某梁谈话、走访邻里等方式了解到:徐某梁为个体工商户,在某某街道某处开有一间瓷砖店,工商注册资本5万元,本人声称月收入约5000元。徐某梁妻子方某芳在家带孩子并做点手工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按当地最低工资计算其收入,即1660元/月。夫妻二人名下还有一辆荣威小轿车、一辆五菱小货车。复议申请人一家五口均居住在某某某村一幢三间二层半高的洋房内,复议申请人在一楼有单独的起居房间,在谈话中复议申请人的儿子徐某梁说明愿意赡养老人。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应认定复议申请人与其儿子四口人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一家五口每月收入约6660元,每月人均收入1332元,高于我市当前低保标准800元/人/月,且家庭成员名下有两辆汽车。不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十三条中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有关要求。因此答复人做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兰信访复字〔2021〕**号)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做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兰信访复字〔2021〕**号)中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兰溪市某某街道某某某村人。

2021年8月12日,申请人至兰溪市信访局反映要求办理低保。兰溪市信访局接收后,流转至被申请人处进行处理。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LF20210045384《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反映事项转入兰溪市民政局社救移民科调查处理”,根据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请求的原则,决定信访不予受理。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儿子徐某梁进行调查询问、对申请人邻居了解情况后,形成了申请人户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入户调查表》。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兰信访复字〔2021〕**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应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人/月,你和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月收入为1500元,已远超过低保标准,因此你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条件”。后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口头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系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肆级。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的规定:肆级智力残疾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申请人在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能明确自己的诉求、说明缘由,有自己独立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有残疾人证、LF20210045384《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兰信访复字〔2021〕**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浙江省社会救助入户调查表》、照片、视频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8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当向有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受理审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等法定程序后,出具初审意见,经公示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作出资格认定,并作出审批。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要求办理低保,未按规定提交相应书面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不符合申请办理低保的法定条件,且被申请人亦非法定受理低保申请的行政机关。故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诉求不属于履职申请,而属于信访事项。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收到兰溪市信访局流转的信息后,应通过信访途径告知申请人办理低保的法定途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等,指导其向某某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低保申请。而本案被申请人收到流转信息后,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的形式,将申请人的信访行为按履职申请的处置方式转至内设机构进行办理,径行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涉案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低保办理条件,此时被申请人所作涉案处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审查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所作涉案处理决定书已违反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的法定程序,程序明显违法,故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兰信访复字〔2021〕**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相关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8号)

第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和走访调查,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一)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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