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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兰溪市行政复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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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3-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张某芬不服兰溪市灵洞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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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3-22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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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芬

被申请人:兰溪市灵洞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关于张某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收悉并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金兰政复〔2021〕15号),决定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2021年8月25日,因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申请中止审理,本机关依法决定中止本案审理30日。2021年9月24日,中止原因消除,本机关依法恢复本案审理。经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张某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因申请书面公开申请人所在村在该次城中村改造中,拆迁补偿资金以及宅基地使用情况信息,不存在个人隐私。我要的是126户拆迁户是不是本村村民、宅基地安置分配是不是合理以及这些人是不是都有享受宅基地权利。我是村民,我有权利帮国家和政府来知情和监督。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张某芬的信息公开申请,兰溪市灵洞乡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地进行了答复。2021年5月7日,答复人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马上着手工作,通过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资料,于2021年5月26日,将申请人要求的能够收集到的信息,进行了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为:“2017年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灵洞乡政府共收到上级拨付某某村征迁资金3.06611655亿元,支出3.06611655亿元,其中征收房屋350户,安置房屋126户。涉及到个人账目明细及安置户明细的,需要征迁第三方同意后才能公开。”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他人财产隐私的无法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拆迁补充资金情况信息”,答复人已经向申请人公开明确答复。但是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付到户情况的全村账目明细清单及安置到户情况的全部明细清单”,因涉及他人财产隐私,且内容不具体明确,无法公开。因此,答复人的《关于张某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某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支付到户情况的全村账目明细清单及安置到户情况的全部明细清单)。2021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为“2017年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灵洞乡政府共收到上级拨付某某村征迁资金3.06611655亿元,支出3.06611655亿元,其中征收房屋350户,安置房屋126户。涉及到村个人账目明细及安置户明细的,需要征求第三方同意后才能公开”。后申请人对涉案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情况说明、《关于张某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等证据证实(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先行征求第三方意见,然后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决定公开或不予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根据上述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径行以“涉及到村个人账目明细及安置户明细的,需要征求第三方同意后才能公开”为由不予公开,该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称涉案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具体明确因而无法公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指导、释明和告知补正。本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故对此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所作《关于张某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重新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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