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4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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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扶贫办):

现将《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和民政部关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相关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重要意义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了支持浙江建设示范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要求全面建立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弱势群体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幸福清单,打造“浙有众扶”名片。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和低保专项治理提升行动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质量,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全省人民率先走向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兜底性工作。

二、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工作

在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政策总体稳定基础上,根据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要求和我省“十四五”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持续推进大救助体系建设,提升智慧救助水平,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弱有所扶,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困难群众。

1、加强低收入对象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强化主动发现,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入户调查、探访关爱、线上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等数据信息整合,将社会救助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信息,录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库或社会救助数据库,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继续实施救助渐退期制度。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规定,组织开展特困人员再排查和认定工作,做到“应救尽救”。

2、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加强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各地推进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2021年全省低保标准达到10000元以上,落实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边缘认定标准放宽到低保标准的2倍。落实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制度,采取临时备用金等方式,提升救助时效。积极开展实施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由单一型物质救助向“物质+服务”转型。

3、加强救助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智慧救助服务联合体建设(简称“助联体”),到2021年底,各设区市要建成1个以上县级“助联体”,引入服务类社会力量帮扶项目不少于3个。推进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落地办理,应用“幸福码”开展探访关爱,实现探访关爱率100%、“幸福清单”送达率100%。依托“幸福码”,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

三、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

根据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全面梳理三年来社会救助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坚决避免整改不到位和反弹回潮问题,为实现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重要保障。

1、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回头看”。各地要严密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回头看”,加强民政、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的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根据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要求,以未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的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持续增收能力弱、返贫风险高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为重点,实施逐一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和数据库,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坚决防止“脱保”“漏保”,做到一个都不少。

2、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排查整治。对照2020年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的因病因灾因疫情困难群众相关救助政策,全面排查对符合条件特殊群体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梳理排查2018年以来低保金发放台账,及时开展存疑信息复核纠正。完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卡折委托代管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对代管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民政、财政、代理金融机构三方在资金发放中的沟通反馈机制,实施“一卡通”资金管理发放模式,规范发放程序,打通发放堵点,缩短发放时限。梳理2018年以来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件,建立重复信访事项专门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会同信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信访事项定期通报、会商研判、联合督办等工作,提高初次信访事项一次性化解比例。把社会救助领域信访问题化解处置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3、持续整治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作风问题。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严肃查处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履职作风不实,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问题,严肃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纸上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为民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合理诉求。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和容错机制,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或者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抓好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巩固提升、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相关工作,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从严从实做好监测比对、摸底排查、政策纳入和问题整改等工作。

2、明确工作安排。10月份前,各地按照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各类问题,积极开展化解整治,实施项目化推进、台账式管理,并按季度更新。各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在通知下发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报送本市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情况。8至10月,省民政厅将视情会同乡村振兴等部门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地督导。12月15日前,各地以市为单位总结报送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巩固提升工作总结材料。

3、加强工作宣传。各地要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政策的解读,提高社会救助帮扶政策知晓度。及时宣传推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社会救助巩固提升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经验做法,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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