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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734527258H/2022-92506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2〕3号

  • 成文日期:

    2022-02-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2-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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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22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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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推进电商数字化改革,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构建电子商务全产业链支撑体系,特制订本意见。

一、支持平台建设和集聚发展

1.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对占地面积超过20亩或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且电商企业整体入驻率超过80%、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一次性给予园区主办主体30万元奖励。

2.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创建。鼓励电子商务园区和企业做大做强,争创行业标杆。对获得国家级(部门)、省级(部门)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基地或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商园区。对进入电商园区租赁经营场地,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线上销售额达到1万元/㎡•年的电商企业,给予“先交后补”的租金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办公、研发面积按实际支付租金8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元/㎡•月补助,仓储面积按照实际支付租金6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元/㎡•月,单一企业每年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本地企业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对新投资建设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际投资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软硬件投资额(包括推广运营投入等)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平台当年度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加强招引和培育电子商务主体

5.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发展。为本市企业提供供应链整合、网店运营、网站建设、营销推广、视频美工等代运营服务的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当年服务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6.大力发展直播电商。对直播机构为本市企业销售产品当年线上销售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支持电商相关活动的开展。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举办电商相关活动并给予补助。对以电商产业宣传、产品推介、资源对接为主的展会,电子商务网创比赛、直播大赛、招商会、创业节会、论坛等系列活动,经提前向市商务局备案并同意的,按照活动实际支出额50%给予补助,每场次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8.鼓励跨境电商发展。企业到Ebay、Amazon、AliExpress、Wish、Shopee、沃尔玛线上等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以B2C形式当年实现销售额达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9.加快跨境电商应用。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培育,支持企业注册自有商标。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7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

10.鼓励实施数字营销推广市场。企业通过与Facebook、Google等知名平台合作开展数字营销、线上展会推广等方法积极开拓市场的,按服务费的5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4万元。

11.推进境外海外仓建设和应用。对符合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运营一年以上且投入运营后实现年出口额2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3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应用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的且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5万美元及以上的,按仓储服务成本(不包含物流成本)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12.支持本市农特产品销售。鼓励本市农特产品的线上销售,当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销售主体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13.加快电子商务示范镇村创建。被省商务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级电商镇、示范村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4.企业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5.企业享受补助(奖励)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各项奖励政策:被列为失信企业的;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涉及税收、安全生产、侵权、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违反行业自律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享受“一事一策”或“一企一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未达到60%标准的;其他不予补助或奖励的情形。

16.本意见奖励补助资金不与税收留地部分挂钩。

17.本意见自2022年3月23日起实行(具体日期为公布之日起30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73号)同时废止。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doc

《兰溪市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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