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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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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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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兰溪市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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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0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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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推进我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发改经贸〔2018〕689号)、《深化金华市区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金发改服务〔2021〕2号)和《金华市区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金发改服务〔2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稿《兰溪市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30个工作日,即日起接受社会监督。

如对《征求意见稿》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向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0579-89029359。  

联系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0号企业服务中心1209室。


附件:兰溪市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兰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1日



兰溪市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开展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根据《推进我省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发改经贸〔2018〕689号)、《深化金华市区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金发改服务〔2021〕2号)和《金华市区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金发改服务〔2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评价年度属于统计入库名单为准,暂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银行证券保险以及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性的企业。

二、评价指标

(一)分行业评价。根据统计年末登记行业代码,划分为现代物流业(行业大类代码为53-60,下同)、批发业(51)、零售业(52)、住宿餐饮业(61-62)、商务及其他服务业(除去以上行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等五个行业。

(二)分是否为实际用地企业评价。

1.实际用地企业的评价指标包括税收实际贡献、营业收入、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就业贡献度和人均营业收入。

2.非实际用地企业的评价指标包括税收实际贡献、营业收入、百平方税收、百平方营业收入、就业贡献度和人均营业收入。

三、评价计算

(一)指标权重设置。

实际用地的服务业企业

指标

行业分类

税收实际贡献

营业

收入

亩均

税收

亩均营业收入

就业贡献度

人均营业收入

参评企业

20

10

35

15

10

10

非实际用地的服务业企业

指标

行业分类

税收实际贡献

营业收入

百平方税收

百平方营业收入

就业贡献度

人均营业收入

参评企业

35

20

10

10

15

10

(二)指标基准值。各项评价指标基准值按照兰溪市参评的各行业该项指标当年度平均值的2倍来确定。每年动态调整。

(三)综合评价得分计算综合评价得分单项指标合计得分与加分得分之和。企业单项指标得分不超过单项基准分值的2倍,最低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则该项指标得分为零。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各指标基准值×权重分

(四)其他情况说明。

1.承租服务业企业相关数据允许并入出租企业宗地评价;其中承租企业为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的除了将指标数据并入宗地企业评价以外,还将根据自身租赁面积进行单独评价,但汇总全市数据时应将该承租企业相关数据剔除。

2.供地未满三年或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的新建投产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孵化器企业、小微企业园管理企业可申请暂不评价。已列入工业评价名单的服务业企业,不再列入服务业评价。对于工业企业设立的限上贸易企业(批发、电商、外贸),可申请暂不评价。

四、分类设置

(一)评分分类和比例。根据分类分业指标权重得分计算,按照得分高低排序,将参评企业分为分成A(重点扶持)、B(培育提升)、C(加快发展)、D(促进转型)四类,原则上A类企业占比不超过10%D类企业占比不超过5%。非实际用地企业在评分分类中不设D类企业。

(二)综合定档。为更全面反映企业的社会活动,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评分分档基础上予以定档、调档和提档,相关调整不占分档比例。同时符合提档、调档的升档条件时,按照最高结果执行,不重复升档。

1.定档。评价当年税收实际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超过500万元以上或占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的企业。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企业直接定档为A类。

2.调档。首次升规(限)企业(当年,不含拆分企业及已关停的企业);承担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当年度项目实施的固定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期末参保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企业,符合以上情况企业参与评价后,若排位为CD类,调档为B类。有效期内的金华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所在企业、金华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企业、品字标品牌企业,不列入D类。

3.提档。当年税收实际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当年度全市服务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获得金华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当年度获得省级试点、示范荣誉的企业;自有土地企业亩均社保费达到2万元或非自有土地企业百平方社保费达到20万元,符合以上情况可提档一级。

4.否优否决。实行一票否决,评价当年因发生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质量、偷税漏税行为被执法机关或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列入AB类。

五、评价公布

兰溪市服务业企业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并经市政府审定,予以公布。

六、推进结果应用

(一)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A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100%,B类企业减免80%,CD两类企业不予减免。

(二)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其中A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B类企业按95%比率享受,C类企业按80%比率享受,D类企业原则上财政扶持不予补助。

在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按照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待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按新一轮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服领办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服务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综合协调等工作。市服领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要求,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工作。积极推进服务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评价。

1.市经信局负责核对参评的服务业企业是否纳入工业企业评价。

2.市统计局负责提供评价年度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名单、首次升规上企业名单,按要求协助核实相关数据。

3.市资规局提供和核实企业土地(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4.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参评企业的应税销售收入、税收实际贡献、营业收入、社保费用,核实参评企业中在当年度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企业。

5.市商务局复核核实和提供限额以上电商企业的销售收入。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参评企业注册信息、有效发明专利信息以及核实参评企业是否发生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7.市科技局负责提供评价当年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企业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名单以及当年度获得金华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名单、服务业企业研发名单、企业研发费用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归集的企业名单。

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核实参评企业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9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纳入评价范围服务业企业的参保人数。

10.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对所辖企业数据和相关情况的初审、核实和反馈工作。

)强化社会监督

为确保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市服领成员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说明解读,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八、附则

(一)相关评价指标说明详见附件。

(二)本办法自2022  月 日起实施。

 

附件:相关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

相关评价指标说明

 

 

一、营业收入(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二、税收实际贡献(单位:万元)

税收实际贡献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13项税费在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的实际入库数。其中增值税包含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

在计算宗地税收产出时,独立的承租方企业将营业收入和税收实际贡献计入出租方;非独立承租企业按租用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之比进行数据分割后计入出租方。

三、用地面积(单位:亩)

用地面积是指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其中:

(一)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市资规局登记的土地面积;

(二)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

(三)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四)企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面积(非自用部分)不予扣减。

四、实际用地企业

实际用企业是指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依法租赁或其他方式实际在用的土地面积在1亩及以上的企业,包括:土地以分割并办理房产的企业。同时使用土地和办公房产(含租用)的企业,将办公建筑面积折算为土地面积,计入企业实际用地面积。

五、非实际用地企业

非实际用地企业指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直接使用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自有房产不动产权证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低于1亩的企业和租用房产生产经营的企业。

六、年平均职工人数(单位:人)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数。

七、人均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人)

人均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

八、就业贡献度(无纲量)

就业贡献度区别于就业贡献率,为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数与参评企业平均就业岗位数量之比。计算公式如下:就业贡献度=企业社保人数/参评规上企业平均社保人数

九、亩均(百平方)税收(单位:万元/亩,万元/百平方米)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百平方税收=税收实际贡献/实际使用建筑面积。

十、亩均(百平方)营业收入(单位:万元/亩,万元/百平方米)

亩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百平方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实际使用建筑面积

十一、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单位:件)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是指企业拥有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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