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10-2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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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事项名称 |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 | 事项代码 | 33021719700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
部门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部门编码 | 33078154 |
实施机关名称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实施机关编码 | 11330781691281859G |
实施机关性质 | 法定机关 | 牵头处(科)室 | 无 |
监管层级 | 区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期限 |
监管对象主项 | 临街建筑物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关物品行为 | 监管对象子项 | 无 |
权力属性 | 法定权力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 ||
职责边界清单 |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