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类人群可获得医疗救助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四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标准
1、住院救助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不设起付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设起付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设起付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起付线5000元,起付线以上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0%。
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年度救助封顶线10万元(含门诊救助限额)。医疗救助对象特殊病种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2、门诊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同比例救助,门诊救助限额为5000元。
第三类和第四类对象门诊设立800元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对象不设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