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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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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2-10-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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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0-18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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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修订)》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兰政发〔2021〕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21年7月9日起施行至今,对我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省亩均办最新出台的《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2〕2号)文件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实际,为应对新形势下我市工业发展实际需要,故经市政府同意,特修订原办法。

二、总体思路

根据浙江省亩均办最新出台的《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2〕2号),以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引导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稳步提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三、分类评价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上企业及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外。

(二)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2.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三)分类类别和比例

原则上按照宗地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企业计算得分进行排序,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医药化工、冶金机械及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B1、B2类)、C、D四档。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12万元(含)以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25%(含)和规下前3%(含)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8万元(含)以上,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25-70%(含)和规下3-45%(含)的企业。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70-95%(含)和规下45-93%(含)的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1)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末5%和规下末7%的企业;(2)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企业直接列入。

(四)特别调整规则

1. 合并。

(1)承租企业:

①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整体出租给一家企业的除外);

②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B档,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③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④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 拆分。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独立用电户号及容积率等资料,经评价办审核后,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中拆分进行独立评价,未提供的不予拆分。

3. 限档。

(1)用地15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列入A类企业;

(2)用地2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直接评为D类企业。

4. 过渡。

(1)对评价年度新上规企业设置2年过渡期,期间可作为规下企业进行评价,且原则上不列入D类;

(2)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企业间转让的,经认定清闲促产项目的企业,在2个自然年内可不列入评价。

5. 提档。

(1)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可提升一档;

(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兴兰工程”企业获评当年可提升一档;

(3)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升一档(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企业不得提档到A类,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企业不得提档到B类,D类企业不得提档);

(4)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6. 加分。

对企业人均社保缴纳金额进行排序,并予以适当加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含)的企业,加6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20%-40%(含)的企业,加4分;人均社保缴纳金额在前40%-60%(含)的企业,加2分,后40%的企业不加分。

7. 豁免。

(1)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拥有“千人”、“万人”计划等高端人才的企业,“浙江制造”品牌、省级绿色企业或节水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2)原国有、二轻改制企业,经市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重大产业合作项目、签约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列入C类及以下。

8. 暂不评价。

(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原则上在土地受让后3年内暂不评价,若企业提出申请的,可列入评价。3年期内因完成升规而必须参与评价的,参评后按3年建设期享受相关政策;

(2)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人才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园、篮鹏智汇产业园及小微企业园区,适时另行制定评价办法开展评价。

四、结果应用

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用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实施。

(一)A类企业。

1. 优先进行项目审核备案,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和申报省重点产业项目。

2. 按照参评面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

3. 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给予一定电费补贴。

4.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申请参加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指标,为金华市政府储备排污权最新三期竞拍价的平均价(执收基准价);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允许向政府储备库租赁,租赁价格为政府储备库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

5. 优先保障用电、用气、用汽、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给予企业一定用气价格补贴,引导固废处置企业给予A类企业一定的固废处置价格优惠。

6. 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作为金融创新试点和绿色信贷支持对象,优先享受政府性转贷资金、政策性担保相关扶持政策。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享受方面给予倾斜。

7. 优先推荐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参加政府组织的学习考察和招商引资等活动。

8. 保障企业高管子女就学。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符合条件的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管的子女(每家企业每年限1人)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允许在兰溪范围内统筹安排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9. 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二)B类企业。

1. 按照参评面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80%。

2. 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 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4. B1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5%比率享受,B2类企业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90%比率享受。

(三)C类企业。

1. 除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外,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生产工艺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 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 列入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限电限气对象。

4.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征。

5. 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

6. 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70%比率享受。

(四)D类企业。

1. 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

2. 按有关规定或会议要求实施差别化用地、用能、财税、金融等政策,国家、省和金华市出台的相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3. 实施差别化气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实施有序用电、有序用气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限气对象。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 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指标。

5.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征。

6. 原则上不得享受省以下其他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严格按照各类标准征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

7. 经信、公安、人力社保、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和频度,对发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严格查处。

8. 鼓励D类企业主动关停退出或兼并重组,具体按相关政策执行。

(五)其他政策。

1. 设立“亩均税收20强”奖,授以当年亩均税收前20位的工业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

2. 通过技改项目备案,并纳入投资统计库管理,当年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完成总投资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改扩建企业(项目),可保留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实际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最高保留C类;实际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最高保留B类;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最高保留A类。)

五、解读机关

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郭磊

联系电话:0579-8888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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