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部门文件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1MB1733353L/2022-104607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规定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字号:

    兰退役军人[2022]3号

  • 成文日期:

    2022-03-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规定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 2022-10-11  14:20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及浙江省有关财务政策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我局财务活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一切经济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财务科室(暂定办公室)是本单位资金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单位财务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按照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组织会计核算,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反映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指导、监督、检查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六)其他有关单位财务的工作。

第六条 其他科室及下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工作计划,及时向财务科室申报本单位年度经费需求,并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绩效

    (二)坚持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各项资金。熟悉相关政策及标准,对本科室成员参与的经济活动、经费支出和提供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负责管理本科室固定资产,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规定,强化部门成员的财经纪律意识。

(五)其他有关本科室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单位财务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指根据单位职责任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需求等因素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分析和预决算公开

    单位所有经费收支均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要求的编制办法和程序。

预算编制流程:

(一)各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时向财务科室申报年度经费需求,对办公设备、会议、培训、出国出境等相关预算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财务科室。由财务科室审核、汇总、编制“一上”预算,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财务科室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一下”预算控制数,优化调整形成“二上”预算,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送市财政局。

预算编制要求:

(一)各科室申报项目预算,应当提供相应的项目资料。项目资料主要有项目申报书(包括立项依据、支出内容、绩效目标、实施计划、经费测算及依据等)、支出预算明细表及说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及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同时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二)各科室应当结合项目特点,科学设定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

    第十条 预算执行。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各科室必须认真执行。除政策性增人增资可追加调整预算外,年初设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追加。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有预算不突破、无预算不审批”。确需调整、追加的,应当一事一报,提供调整、追加的原因和依据、预算内容、支出明细表、绩效报告等,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分析。各科室应当在年终结账前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结报本年度发生的各类支出。财务科室应当及时做好各类款项、账表的核算,按照市财政局要求编制经费决算报表,并对本年度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 预决算公开。财务科室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将部门预、决算数据提交局党组会审议后,及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等规定,收款、开票、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及财政汇缴专户,严禁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科室应当加强对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基本支出应按预算批复的范围、标准执行。严格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津补贴、奖金和福利等待遇,严禁巧立名目或超标准发放。

项目支出应按预算批复的用途、范围、标准执行,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挪用、浪费和转移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支出管理的总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厉行节约、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支出标准和支出范围开支各类费用,实现经费支出的科学化、规范化、效益化。

    第十八条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重大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各项支出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加强支出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及政府采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按照“执行预算、相互制衡、分级审批、合规节约”的原则建立经费审批机制,明确经费审批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三条 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领导审批制度,5000元以上的非经常性规范性支出、未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及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提交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策。

(一)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1.科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

2.财务工作人员签字;

3.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

4.财务负责人(暂定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

5.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

(二)经费支付执行程序:

1.出纳经办人签字;

2.会计复核签字;

3.单位负责人签章。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门和现行会计核算体系要求,严格控制现金借款,提倡使用公务卡。

(一)因涉及整体工作需要的大额经费支出确需借款的,经办人应当清楚、规范、真实、完整填写相应单据,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借款应在经济活动事项结束后及时逐笔结清,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前账不清,后账不接。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结清的,由其所在科室出具书面证明。无合理理由逾期6个月未归还的,从次月起在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并将情况报送纪检组。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定、采购需求制定和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和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采购执行与监督检查等不相容岗位实行相互分离。

    第二十七条 采购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

(一)各科室按照实际需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复后,在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内,编制采购计划。

(二)采购计划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网上申报,经财政审核后执行。

(三)采购计划的审核由专人专岗进行,重大采购需求应提交局党组会进行集体决策。

(四)采购验收应由办公室和采购需求科室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

    第二十八条 所有采购均需要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属于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政府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

    第三十一条 资产配置需求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汇总后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查核调配,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用;经查核无法调配后,进行采购程序。

    第三十二条 资产入库后由办公室负责保管,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入账登记。

    第三十三条 资产领用后,资产实际使用科室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由办公室牵头,各业务科室参与,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与固定资产账务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及转移,由办公室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报批处置手续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合同是指涉及在商品买卖、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特许经营,服务等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应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由项目牵头科室负责起草、报送、签订、履行等事宜,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请法务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 合同管理必须坚持先签订后履行,并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未签订合同前,除法律规定外,一律不得先行履行。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应当履行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合同纠纷由项目牵头科室,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无效的,应由项目牵头科室及时向单位业务分管局领导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办公室应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做好归档工作。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税部门的票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出借、代开财税票据。

(一)健全票据管理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票据台账,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和销毁应办理相关手续。

(二)应做到票款分离,票据保管员应妥善保管票据,做到人走柜锁,不得同时兼任收款人。

(三)应规范票据的使用和填写,票据填写的内容应与收入项目内容一致。

    第四十三条 票据管理岗负责票据的申领、启用、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等,做好票据台账管理、票据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第四十四条 所有票据应按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作废、遗失等情况应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批。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以账簿记录为依据,出具月度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按管理级次进行逐级上报。不得采用估计数或计划数代替,不得弄虚作假、隐瞒谎报。

    第四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条 财务人员离岗时必须按照《会计法》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保管财务、会计档案等事项,办公室或业务部门派员(2名)监交。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单位财务科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