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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2-01-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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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1-1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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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兰溪市府前路234号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编:3211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99680567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120日。

联系人:汪立安 联系电话:0579-88883163

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11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精神,结合我实际,经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人员名单确定

实施范围是指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的指标数确定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并经乡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标下达后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规定核销。

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二、参保衔接措施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问题,采取以下衔接措施:

(一)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

人民政府在征地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缴费补贴。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按征地时我上上年度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139确定,筹集金额按征地当年(省里批准征地项目的年度)的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的被征地农民指标数确定,由实施征地的部门和单位列入征地成本并转入指定账户,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设立城乡居保专项筹资。

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缴费补贴不予继承和领取,以下简称政府缴费补贴);二是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以下简称个人出资额)。

(三)增设城乡居保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

城乡居保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缴费,标准同金华市城乡居保增设档次标准。选择增设档次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需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三、参保办法

(一)20201215日(含)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时足额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保。对选择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财政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由指定账户为其按月缴纳延长期间的缴费,一次性缴纳延长期间缴费金额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标准计算。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符合退休条件次月起,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我当年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列支。过渡期专项补助发放期结束后,其养老金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不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选择增设档次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按被征地农民原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养老保险需缴纳金额与选择增设档次一次缴足15年需缴纳金额的差额缴纳个人出资额的,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的待遇差,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资金列支;已参加城乡居保的,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抵扣应当缴纳的金额;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参保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降低缴费标准及政府缴费补贴,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2)不选择增设档次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其他缴费档次参加城乡居保,按城乡居保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待遇领取手续。

3. 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

(二)202012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

1.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总额不超过筹集缴费补贴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年缴费水平的5倍。单位参保的按年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按实际缴费额按年给予补助,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助

2. 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保各档次缴费或增设档次缴费,并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筹集中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保个人出资额的,可享受城乡居保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其被征地时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标准。个人出资额、政府缴费补贴记入城乡居保一次性筹资,其中政府缴费补贴结余部分不予继承和领取

2)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缴纳的个人出资额、增设档次缴费和政府缴费补贴逐年递减,年龄每增加1岁,降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3)不缴纳个人出资额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按城乡居保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待遇领取手续。

3.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202012月废止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需要一次性选择确定参保的险种,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一)资金归集

1. 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将所需资金足额缴入指定账户,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按月延长缴费。因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产生的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

2. 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和延长缴费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将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二)资金拨付

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要按月制定用款计划,按时足额拨付各类资金。

五、相关人员业务处理

(一)2021年度选择增设档次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给予一定降低比例,具体以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实际缴费额递减比例确定

(二)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计算基数由上年度市平工资调整为上年度省平工资乘以省批准的折算系数确定,调整时间由省里统一确定

(三)61号文件下发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缴费,2021 12 31 日前已申请参加居保的,一次性筹资按存量人员参加居保增设档次的标准缴纳。

违规参保问题经乡镇核查,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人员,注销其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并清算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和参保人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五)选择城乡居保增设档次人员,不能叠加享受供养、精简等待遇。

、经办管理

(一)社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办理各类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的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参照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满足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及时主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基金中发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避免出现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的情况。

(三)社保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制定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加强数据共享,简化经办程序,实现“一网通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的核定,核实产生被征地农民的具体时间;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财政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收支管理;税务局负责基金征缴;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土地承包权的核定、变更手续办理乡镇(街道)、各工业园区要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的审查、公示、确认,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级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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