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379010XA/2021-99716
市司法局
2021-09-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09-29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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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投诉举报回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收悉。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以下简称案涉回复),申请人于当日收到该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案涉回复不服的,应当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案涉回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显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据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