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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30781MB0W305912/2021-99690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供销系统企业(离)退休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中共兰溪市供销合作总社委员会

  • 发文字号:

    兰供委〔2021〕10号

  • 成文日期:

    2021-06-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兰溪市供销系统企业(离)退休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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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2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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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系统各党支部:

经市社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兰溪市供销系统企业(离)退休党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兰溪市供销合作总社委员会

2021年6月5日

兰溪市供销系统企业(离)退休党员管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兰溪市供销系统企业单位(离)退休的党员教育管理及服务工作,充分挥(离)退休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供销总社党委管理的企业单位(离)退休的党员。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社党委把(离)退休党员管理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分析工作情况,解决退休党组织和党员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做好(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及组织关系接转

第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凡是(离)退休党员3人以上的企业单位要单独建立退休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由几个单位的(离)退休党员联合建立。     第六条 加强退休党支部的建设,退休党支部应每三年换届选举一次。党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以保证组织健全。切实选配好党支部委员,退休党支部委员应由退休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有奉献精神、身体较好,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 要及时把退休的党员编入党支部,保证退休的党员组织生活的正常化、规范化。党员退休后原单位党组织要继续与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保持联系,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八条 退休的党员被外单位聘用六个月以上,或到异地居住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聘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聘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第九条 退休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其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条 创新离退休党员教育管理的形式。根据(离)退休党员年龄大、身体弱、参加组织活动不方便等特点,党支部可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身体较好的(离)退休党员,要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组织活动。对于(离)退休党员行动不便问题,建立各退休支部微信群,对不会使用手机的老党员,吸收其子女入群,传达相关学习资料和信息。可采用送党课上门的形式,开展各种送学服务,强化学习教育。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离)退休党员,特别是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更要加强联系,同时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他们的思想,生活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

第十二条 (离)退休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原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党支部同意。

第十三条 (离)退休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办事,不得支持、诱导、组织、参与群体上访事件;不得参与邪教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违反政策规定的经商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及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第十五条 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离)退休党员花名册、交纳党费登记簿、参加组织生活记录等簿册。

第十六条 党员关爱帮扶制度。建立困难党员登记台账,坚持每年“七一”和春节期间对困难党员进行走访慰问,对特困党员申请不定期困难补助。加强走访慰问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解决困难,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十七条 报告工作制度。退休党支部应定期向市社直属机关党委汇报工作;(离)退休党员应不定期向支部汇报学习、思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总社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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