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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MB1733214X/2021-99178

  • 主题分类:

    医保-/医保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

    兰医保〔2021〕13号

  • 成文日期:

    2021-09-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兰溪市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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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1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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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XD73-2021-000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文件精神,结合兰溪实际,制定兰溪市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

一、每年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年度考核款,年度考核款为当年度零售药店结算总费用的5%。同时考核结果与医保费用结算及下一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的签订相挂钩。

二、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履约管理35分,医保监管措施落实20分、便民措施落实15分,药品价格及匹配规范管理落实15分,群众满意度评价15分。定点零售药店有被行政处罚并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暂停医保结算6个月以上的、信用等级不守信、新闻媒体曝光、被投诉后整改不到位等情况之一的,列为本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含)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含)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总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款全额支付,并予以通报表彰;考核分在90分~80分(含)之间的,每下降1分,扣减年度考核款的2.5%;考核分在80分~60分(含)之间的,每下降1分,扣减年度考核款的5%;60分以下的,扣减全部年度考核款,全市通报批评,按协议要求对违规情形进行处理。

四、亮点创新服务列为加分项目,共计5分,配合医保部门较好完成专项工作的酌情加分,无创新服务不得分。每创新一条服务举措得1分,受县市级新闻媒体宣传表扬的,得2分,地市级得3分,省级得5分(同一项举措按最高得分计算)。

五、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以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专项检查、“互联网+监管”等相结合方式进行,次年1月底完成考核。

六、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兰溪市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兰医保〔2020〕14号)同时废止。之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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