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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溪市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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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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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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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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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1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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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兰溪市医疗保障局、兰溪市财政局、兰溪市卫生健康局印发《兰溪市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暂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标和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机制,通过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的方式,引导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

三、考核主体和内容

(一)考核主体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

考核分100分,加分项5分,共计105分。

1.市医疗保障局考核(65分)。社会效益评价、管理质量评价和基金规范使用评价、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情况。

2.市卫生健康局考核(20分)。医疗质量、依法执业情况综合评价。

3.市财政局考核(15分)。公立医院管理制度规范性评价、加强医疗年度预算和资金管理规范性评价。

4.工作加分项(5分)。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办法制定与兑现。由市医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内容考核,由市医保局牵头汇总兑现。

(二)考核反馈与整改。各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评价结果进行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整改。

(三)考核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考核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考核工作。对干扰考核工作的,扣减考核分;拒不接受考核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参加考核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和方法进行考核工作。在考核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纪律,保持廉洁自律。

五、考核基金安排与结果应用

(一)考核基金安排。考核基金原则上按当年度结算预留款核定。

(二)结果应用。以年度考核基金总额为基数,按各医疗机构本年度所占基金支出份额及考核得分转换成点数,全部分配到各考核单位。年度考核分排名最后三位的,分别扣减考核金额的20%、30%、50%,用于奖励考核前三的机构,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

六、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关

兰溪市医疗保障局,0579-88133182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兰溪市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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