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兰溪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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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111号)和《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金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金市监便签2021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兰溪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2021年兰溪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13


2021年兰溪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局重点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抽检分离改革,大力提升抽检全程工作质量,分析上年度重点食品安全风险领域,提高抽检的靶向性和精准性,特制定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今年兰溪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包括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解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和本局抽检计划,涵盖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四个环节,检验项目和方法原则上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实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抽检批次

根据2021年金华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金市监便签〔2021〕61号)以及有关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数的要求,我局全年抽检任务为1989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360批次。

二、监督抽检要求

根据抽检任务全年平衡推进,提早制订计划,将任务数按月均衡安排,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对象,原则上不抽取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020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清单见附件1)。

(一)生产环节。以提高问题发现率为原则,加大对群众及舆论监测反映问题较多的、往年抽检不合格率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抽检力度,加大对近年来未抽检覆盖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对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抽检。

(二)流通环节。重点围绕校园周边、农贸市场及周边经营单位、城乡结合部交易集市、便利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每月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还应增加不少于2个自选检验项目(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见附件2)。食用农产品抽样程序参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结合兰溪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加大对重点隐患食用农产品、本地特色食用农产品和合格率低的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

(三)餐饮环节。抽样尽量覆盖各类型餐饮单位,重点加强餐饮单位自制食品的监督抽检,特别是要加强生湿面制品、油炸面制品、腌制蔬菜、火锅底料及蘸料、煎炸用油(消毒餐具)等风险性较高食品的抽检,强化对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

(四)保健食品环节。重点对缓解体力疲劳类、辅助降血糖类、减肥类、改善睡眠类等易非法添加的7类保健食品进行抽检,(具体品种及批次见附件3)

(五)专项抽检环节。围绕百姓关注、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开展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敏感时期食品专项抽检,做好消费提示等信息发布工作,引导公众理性消费。

三、抽样和检验

抽样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等规定执行,抽样单填写要求按《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填写规范》(附件4)执行,“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要求》(附件5)执行。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相关抽样信息和检测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含信息公布模块),按照要求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

(一)时间和频次

抽样及样品检验按要求合理分配至每月(特殊情况除外)和各辖区,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原则上全年均衡分配(高风险食品按月分配,较高风险食品按半年分配,一般风险食品按全年分配,特殊要求除外)。季节性生产和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抽检检测工作。

(二)抽样要求

抽样任务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完成,现场抽样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餐饮环节对检验项目涉及微生物的样品,采样、储存、送样过程要严格规范操作,应随机抽取待销售样品,不得要求餐饮单位临时加工制作被抽样样品。抽样时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采集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信息,采样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的备注信息中注明。

四、结果报送和分析

(一)数据报送

抽检数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抽样信息必须在抽样5日内录入,检测结果必须在承检机构签发检验报告后3日内录入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及下达任务的市场监管局。

(二)不合格样品结果报告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送达程序按照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15号令等规定执行,承检机构每月向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通报不合格抽检监测结果

(三)分析报告

承检机构应于2021121日前完成检验计划并录入信息系统,12月5日前形成分析报告并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五、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一)核查处置。市场监管所按照省局《食品安全抽检检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核查处置措施,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应按职能分工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控制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及时立案调查。相关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不合格案件应在70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核查处置工作。

单位收到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中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检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二)信息发布。按照相关要求,及时通过本局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内容包括被抽检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并及时将抽检结果(含食用农产品)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公布模块。

在公布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信息时需关注是否已过异议期。未提出复检异议的,异议期后要及时公布;提出复检或异议的,待异议办结后及时公布,复检不合格或异议不予认可的,同时公布复检异议认定情况,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要准确把握政策,稳妥处理可能存在重大舆情风险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涉及成品粮、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等公众关注度较高、易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的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上报市局,待请示省局确定后再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科学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深入推动食品安全抽检规范化创建工作,全面完成抽检分离改革。

(二)严格复检异议。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要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备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指导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登记,实现办事“一次不用跑”。

(三)严肃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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