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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通知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1〕24号
2021-08-06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1-08-1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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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7号)和省、市数字化改革大会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全面实施“无证明城市”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成果,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提质扩面,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梳理总结“无证明城市”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以来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涉及的事项、承诺方式及成效,不断拓展告知承诺制工作覆盖面,打造以告知承诺为核心、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极简极速审批办事模式,科学设计流程、精简材料、压缩审批服务时限,营造审批办事效率更高、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创新创业成本更加低廉的政务服务环境,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捷、有更多更好的体验感。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梳理
深化梳理证明事项,编制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细化任务措施,规范办事流程和操作办法。市场监管局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制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二)全面推进
重新公布迭代更新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优化办理工作流程,完善办事指南。建立“双公开”“双核查”“双惩戒”监管新模式,助力告知承诺制改革落实落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实现“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处罚”“互联网+信用”全链条闭环管理新机制,为告知承诺制改革提供制度和数字化保障。强化告知承诺结果运用,探索信用赋分规则,将告知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巩固提升
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保障,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制度全链闭环,并依法制定本部门极简极速审批办事工作细则。广泛收集企业和群众对改革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及适用对象。
1.明确梳理标准。严格对照法律法规,没有法律依据规定的材料直接取消,对于符合法律法规的材料列出清单,作为基本保留清单。基本保留清单中的相关材料要采取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替代,不能采用上述方式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各部门要对本单位行政事项及其材料清单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可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2.清单动态更新并及时公布。各部门要及时更新申请人免提交的事项清单及其替代方式,并及时在相关服务场所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3.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二)打造规范化工作流程。
1.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工作规程。明确行政机关部门告知、申请人承诺、承诺书留存、审批决定、不适用告知承诺情形、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情形等各个具体环节,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要求可量化、易操作,不含糊表述或兜底条款。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规范审批服务流程。〔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2.明确格式文本。制作要素完备的承诺制书面(电子文本)告知书格式文本和申请人书面(电子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电子文本)告知书格式文本的内容应包括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书面(电子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在各部门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3.修改完善办事指南。根据优化流程后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方式修改办事指南,并在相关服务场所和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同步更新,方便群众查询。〔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1.确定核查办法。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或者核查比例。〔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2.确定核查方式。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查:一是在线核查。主要通过“金华市无证明查询核验系统”进行部门核验,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改革叠加效应。〔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具体见附件)〕二是现场核查。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审批服务的事后核查责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生成指派任务开展现场核查。核验结果推送至信用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归集和部门共享,避免烦企扰民。三是协助核查。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等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及时反馈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具体见附件)〕
3.打造监管闭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环节与信用综合惩戒环节的衔接,充分运用“金华市无证明查询核验系统”“互联网+双随机”“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处罚”“互联网+信用”等数字化平台功能,形成承诺办理、核查推送、信用惩戒全链条闭环。〔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具体见附件)〕
4.查处不实承诺。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不践诺的实施信用警示约束,再次办理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四)着力探索构建信用监管。
1.探索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事项风险高低和申报人信用等级,设定不同的事中抽查比例。对风险高的事项、信用分数低的申请人重点抽查,对于风险低、信用分数高的可以减少或免于核查。〔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2.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探索将告知承诺核查结果、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通过技术衔接嵌入相关单位业务系统,厘清推送信息要素并定期开展推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实现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和信息反馈。〔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3.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实现分类精准监管。〔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1.进一步完善告知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2.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具体见附件)〕
(六)强化无证明兜底办理。
1.抓住公共服务领域无证明办理重点。积极在银行、保险、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具有公共服务特点的告知承诺方式范围和事中事后核查、信用综合惩戒衔接机制,形成可操作可复制、走在前列的公共服务领域告知承诺典型做法。(责任部门:金华银保监分局兰溪监管组、建设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华数公司等有关部门)
2.坚持守住社会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底线,对于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实现部门核验限时办、域外需求延伸办。(责任部门:公安局、金融办、金华银保监分局兰溪监管组、生态环境分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等有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负责组织指导、沟通协调和督促推进工作。各部门要优化组织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强化信用监管。构建闭环监管体系。建立信用嵌入“放管服”改革全生命周期模式,打造闭环管理新机制。通过将“互联网+信用”的信用一张网织紧织密并与“互联网+承诺”“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处罚”深度融合,把握好体系推进、闭环管理、最佳实践、迭代深化等环节和要件,并通过数字化平台综合集成,整合为一个完整的数字化体系。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通过设立地方性法规明确违反告知承诺各类情形的法律责任,为告知承诺制改革提供立法支撑。
(三)建立免责制度。在全面推进工作过程中出现无法预判或难以避免的工作失误时,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人员对纳入告知承诺的事项按照本工作方案包括经备案的工作细则办理的,免除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要激励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创造性地做好这项在法治轨道上的改革工作。
(四)开展培训宣传。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告知承诺制改革宣传工作,加强对相关岗位干部的业务培训,开展学习交流,全方位宣传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引领和推广复制作用。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先进典型,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人人担当的工作格局。
(五)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在以市政府督查室为督查主体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两代表一委员”“改革体验官”等队伍的作用,对工作任务开展常态化、多层次、体验式的督查,及时反馈督查问题。
附件:1. 兰溪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 兰溪市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他事项清单
附件1
兰溪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 号 | 行政事项 | 证明材料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备注 |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
1 | 申请注销驾驶资格 | 监护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民政部门、法院 | 市公安局 | |
2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市民政局 | |
3 |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市民政局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 市民政局 | |
5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 市委编办 | |
6 | 经费来源(包含开办资金)证明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 市委编办 |
附件2
兰溪市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他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事项 | 证明材料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中事后核查举措 | 备注 |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
1 |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考生身份确认(中考) | 亲属关系证明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 | 公安部门 | 市委统战部(侨办) | 部门核验 | |
2 | 出入境记录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 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 公安部门 | 市委统战部(侨办) | 部门核验 | ||
3 | 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认定 | 亲属关系证明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 | 公安部门 | 市委统战部(侨办) | 部门核验 | |
4 | 出入境记录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 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 公安部门 | 市委统战部(侨办) | 部门核验 | ||
5 | 华侨身份证明 | 出入境记录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 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 公安部门 | 市委统战部(侨办) | 部门核验 | |
6 | 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规划部门意见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民宗局 | 部门核验 | |
7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规划部门意见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民宗局 | 部门核验 | |
8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它人员的教职身份证明 | 民宗部门 | 市民宗局 | 部门核验 | |||
9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有关主管部门 | 市经信局 | 部门核验 | |
10 |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材料 | 开户银行 | 市经信局 | 部门核验 | |||
11 |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经信局 | 部门核验 | |||
1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经信局 | 部门核验 | |||
13 | 少数民族考生参加中考优待的确认 | 中考优待资格部门的审核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一条; 《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 | 民宗部门 | 市教育局 | 部门核验 | |
14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参加中考优待的确认 | 中考优待资格部门的审核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 侨务部门 | 市教育局 | 部门核验 | |
15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卫生保健合格单位证书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 | 妇保中心 | 市教育局 | 部门核验 | |
16 | 姓名变更 | 出生医学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医院 | 市公安局 | 部门核验 | |
17 | 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法院 | 市公安局 | 部门核验 | |||
18 | 服务处所变更 | 在职单位证明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 在职单位 | 市公安局 | 协助核查 | |
19 | 户主变更 | 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 建设部门 | 市公安局 | 部门核验 | |
20 | 市内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出生医学证明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医院 | 市公安局 | 部门核验 | |
21 | 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本市无房证明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公安局 | 部门核验 | |
22 | 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 | 婚姻状况证明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 民政部门 | 市公安局 | 部门核验 | |
23 | 市外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 老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公安部门 | 市公安局 | 部门核验 | |
24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 | 下肢残疾证明 | 《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 残联 | 市公安局 | 部门核验 | |
25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 | 业务主管单位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26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税务部门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27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税务部门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28 |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业务主管单位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29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业务主管单位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30 |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税务部门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31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业务主管单位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32 |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税务部门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3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业务主管单位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3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 业务主管单位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35 |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税务部门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3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业务主管单位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37 | 有涉税情形的应提供清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税务部门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38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材料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 业务主管单位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39 | 慈善信托备案(新设立、重新备案)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银行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40 | 个人申请、变更门(楼)牌号码及门牌证 |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村建房审批材料 | 《浙江省门牌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 乡镇(街道) | 市民政局 | 部门核验 | |
41 | 法律援助审查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乡镇(街道) | 市司法局 | 部门核验 | |
42 | 参保人员死亡遗属供养资格确认 | 其他直系亲属在单位未享受供养待遇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二条 | 乡镇(街道) | 市人力社保局 | 部门核验 | |
43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与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公安部门 | 市人力社保局 | 部门核验、协助核查 | |
44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 原就业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部门核验 | |
45 | 占用林地许可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备案确认文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 相关批准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部门核验 | |
46 | 查处材料 | 公安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部门核验 | |||
47 |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 相关批准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部门核验 | |
48 | 林业生产占用林地许可 | 查处材料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四条 | 公安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部门核验 | |
4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项目主管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 | 部门核验 | |
5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 银行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1 | 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消防、人防、气象(如需要气象审批的话)等部门的审批(核准)意见,非特殊工程可以用施工图自审承诺书代替图审合格书 | 图审机构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2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3 | 经备案的已变更建设规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图审机构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或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5 | 施工图审查报告(含:消防审查合格书、人防审查合格书)、及加盖审图章的全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实行电子化图审的,需提供消防设计文件) | 图审机构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序号 | 行政事项 | 证明材料 | 证明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事中事后核查举措 | 备注 |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
56 | 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含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煤气管道施工图、金属构架大样图、信息系统SPD 安装图,各一套),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图审机构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7 |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发改部门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8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施工图审查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图审机构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9 | 项目预测绘报告 | 测绘机构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60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项目立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 发改部门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61 | 标准地名批准使用证或项目名称备案材料 | 民政部门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62 | 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 | 人防部门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63 | 土地出让合同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64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基建: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部门核验 | |
65 | 公共事业服务: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或纪要 | 人民政府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部门核验 | |||
66 | 外立面装修: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部门核验 | |||
67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非投资类) |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部门核验 | |
68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非投资类)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或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安全评估专业单位出具的架设管线安全评估报告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部门核验 | |
69 |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非投资类) | 立项批复 |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四十三条第四款 | 发改部门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70 | 规划部门许可排水管位迁移相关书面意见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71 | 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批复 | 发改部门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72 | 排水设施迁移、改建方案审查会议纪要 | 人民政府 | 市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73 |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换证 | 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 公安部门 | 市交通局 | 部门核验 | |
74 |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公安部门 | 市交通局 | 部门核验 | |
75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核发 | 独生子女证、婚育情况调查报告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 乡镇(街道) | 市卫生健康局 | 部门核验 | |
76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核发 | 独生子女证、婚育情况调查报告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 乡镇(街道) | 市卫生健康局 | 部门核验 | |
77 | 计划生育公益金核发 | 婚育情况调查报告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管理办法》第五条 | 乡镇(街道) | 市卫生健康局 | 部门核验 | |
78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建设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7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除港口外) |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8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81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及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审批 | 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发改、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部门核验 | |
8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部门核验 | |||
83 | 明确环卫设施复建或配套建设情况的控规、红线等规划资料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部门核验 | |||
84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审批 | 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文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部门核验 | |
85 | 危房鉴定证明 | 建设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部门核验 | |||
86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备案 | 就地处置设备放置场所周围环境介绍以及可能的环境影响事项,设备废、废气、噪音等达标排放的证明 |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场核查 | |
87 | 最终排放端达标排放证明(如监测报告、排水许可证等) | 建设、生态环境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场核查 | |||
88 | 烈士直系亲属异地祭扫差旅费、食宿费用等给付 | 参与祭扫的烈士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材料)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门核验 | |
89 | 补办评定伤残等级 | 致残原始档案记载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 | 人武部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门核验 | |
90 | 新办评定伤残等级 | 执行公务证明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 所在单位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门核验 | |
91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公安部门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门核验 | |||
92 | 人民警察录用表 | 公安部门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门核验 | |||
93 | 部分优抚对象危房改造资金给付 | 本人已享受城乡建设与住房保障部门危房改造的材料 |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 建设部门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门核验 | |
94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投资类) | 防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章第七条 | 图审机构 | 市气象局 | 现场核查 | |
95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 | 检测机构 | 市气象局 | 现场核查 | |
96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税务局 | 数据查验、部门核验 | |
97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市税务局 | 数据查验、部门核验 | ||
98 | 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 建设部门 | 市税务局 | 部门核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