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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下人民检察制度的重生——检察机关恢复重建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9

  1978年3月1日,叶剑英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档案类型:照片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78年6月1日恢复办公并启用印章的通知 

  (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十年浩劫之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党和人民认识到检察工作不仅一定要有,而且必不可少!1977年10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征求修改宪法意见的通知》。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解放军8大军区、35个中央部委不约而同提出“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建议。1978年3月1日,叶剑英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同年3月5日,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设置人民检察院。为加快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1978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有关事项的通知》。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章,正式恢复办公。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人民检察事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到1979年底,各级检察机关普遍组建起来,并迅速投入到清理积案、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等一系列重大工作中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助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更好、更快、更稳,也印证了以人民为主体的历史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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