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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市政府办公室
2021-07-14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1-07-1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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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亩均办《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对《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0年修订)》(兰政发〔2020〕35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上企业及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外。 (二)评价计算 评价总分100分,分规模以上、规模以下分别计分排序。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三)评价排序 原则上按照宗地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计算得分进行排序,按行业将企业分成A、B(B1、B2类)、C、D四档。 规上企业分类排序 评价等级 亩均税收要求 评分排名要求 A 12万元以上 前20% B B1 8万元以上 20%-47% B2 8万元以上 47%-65% C 1.1万元以上 65%-95% D - 末5% 亩均税收1.1万以下直接列入 规下企业分类排序 评价等级 亩均税收要求 评分排名要求 A 12万元以上 前3% B B1 8万元以上 3%-25% B2 8万元以上 25%-45% C 1.1万元以上 45%-93% D - 末7% 亩均税收1.1万以下直接列入 (四)评价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五)结果应用 对四类企业执行不同的差别化政策,A、B(B1、B2)类企业主要以奖励性政策为主,C类企业可享受普惠性政策,D类企业主要执行惩罚性差别化政策。 三、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内容 1.修改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亩均税收标准。原“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直接列入”修改为“亩均税收1.1万元以下企业直接列入”。 2.修改特别调整规则。原“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企业间转让的,经认定清闲促产项目的企业,在1个自然年内可不列入评价”,修改为“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企业间转让的,经认定清闲促产项目的企业,在2个自然年内可不列入评价”。原“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获评“兴兰工程”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可提升一档”修改为“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可提升一档;首次认定或复评成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新增“兴兰工程”企业当年可提升一档”。删除“承担市级以上防疫物资调拨生产任务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提升一档,提档仅适用于2019年评价年度”。新增“经市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重大产业合作项目、签约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不列入C类及以下”。 3.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认定面积。A、B类企业按参评土地面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加强项目投资企业保护。新增“通过技改项目备案,并纳入投资统计库管理,当年实际投资1000万以上,且完成总投资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改扩建企业(项目),可保留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实际投资1000万-3000万,最高保留C类;实际投资3000万-5000万,最高保留B类;实际投资5000万以上,最高保留A类。)” 四、解读机关 兰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579-8888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