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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标准,通知
横溪镇锡箔行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
横溪镇
横政﹝2021﹞16号
2021-05-08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1-05-08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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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锡箔加工经营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横溪镇锡箔行业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办公室举报非法加工经营锡箔行为。 第四条 办公室应当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事实或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且经查确实存在非法加工经营锡箔及其制品的;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镇、村及相关部门掌握;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查实事实与举报事项存在显著差别的,不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义务人员(如网格员)的举报;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具体奖励标准:每人每次给予500元奖励,对非法行为查处有重大贡献的可酌情增加奖励。 第十条 举报查实后,锡箔行业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领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镇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和行政村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相关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