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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渔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1〕12号

  • 成文日期:

    2021-04-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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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0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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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兰溪市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养殖行业管理,促进我市渔业养殖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2022年)》(浙农渔发〔2019〕12号)、《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浙农渔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完成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任务。

二、创建重点

1.完成全市30亩以上规模水产养殖主体养殖尾水零直排改造工作;

2.确保无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各级养殖水产品抽检合格率98%(含)以上

3.规范渔业生产管理,对照实施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落实“三区”监管措施;

4.严格苗种生产许可管理,确保全市苗种生产主体(不含


自繁自育)持证生产;

5.开展水产养殖渔药兽药减量使用行动,建立渔药兽药减量养殖试点2个以上。

三、工作计划

自2021年3月起,将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划分为三个阶段,10月底前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一)摸排阶段(2021年4月25日前)

对全市30亩以上规模水产养殖主体数据库重新进行摸底调查,剔除原有数据库中在山塘水库养殖、养殖面积已不足30亩,以及粮食功能区内拟退塘还田的养殖主体。

(二)制定尾水零直排方案阶段(2021年4月26-5月15日)

    根据摸底调查结果,对每个养殖主体因地制宜制定尾水零直排方案。对于规模较大的养殖主体,采用“三池两坝”模式;对规模较小且池塘相对集中连片的养殖主体,以乡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建立集中处理设施;对规模较小且沿沟渠布局的养殖主体,以乡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在沟渠中增设过滤设施,实现统一集中处理。

(三)全面创建阶段(2021年5月16-10月31日)

5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20%以上的水产养殖主体尾水零直排改造。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产种苗场、兽药店检查工作。


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40%以上的水产养殖主体尾水零直排改造。各有关部门开展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和尾水零直排验收工作。

7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60%以上的水产养殖主体尾水零直排改造。各有关部门完成80%示范县创建台账编制,开展尾水零直排验收工作。

8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80%以上的水产养殖主体尾水零直排改造。各有关部门开展渔业水域检测工作和尾水零直排验收工作。

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100%的水产养殖主体尾水零直排改造。各有关部门开展尾水零直排验收工作。

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100%以上的水产养殖主体尾水零直排改造。各有关部门完成示范县台账编制,并开展尾水零直排验收工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1月)

对照创建标准,对创建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同时,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台账,并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创建工作总结材料,申请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成立专班。成立兰溪市创建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工作专班,专班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提高认识,强化督导。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省级


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创建活动,强化创建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工作已纳入2021年度乡村振兴重要考核指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紧密配合,加强合力。根据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标准及《兰溪市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积极排摸我市渔业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结合我市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创建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创建任务。各乡镇(街道)对照创建标准,查漏补缺,保质保量完成各自辖区各项创建任务。各部门按照自身职能,做好政策支持、资金保障、执法监督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转变观念。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养殖主体主动参与到创建工作中。推进一批试点,树立一批样板、总结一批经验,推出一批可学、可看、可推广的成熟模式,引导广大养殖主体转变传统养殖观念。积极引导养殖主体发展设施渔业、生态渔业、稻渔综合种养等先进养殖模式,进一步增强养殖主体绿色环保意识,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健全制度,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附件:1.兰溪市创建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工作专班;

          2.兰溪市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任务目标

            分解表。


附件1

 

兰溪市创建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

工作专班

 

组  长:陈玉祥

副组长:徐涌军(市府办) 

严建成(市农业农村局) 

成  员:严师东(市财政局)

杜卫华(市资规局)

陈新明(市水务局)

蒋耀堂(市农业农村局)

许  斌(生态环境分局)

金艳烽(市市场监管局)

朱德才(市“五水共治”办) 

谢卫忠(兰江街道)

卢寿庭(云山街道)

戴剑冰(上华街道)

胡旭初(永昌街道)

张宝良(赤溪街道)

唐连军(女埠街道)


章明军(灵洞乡)

洪惠忠(游埠镇)

吴晓林(水亭乡)

王永泉(诸葛镇)

朱良丰(黄店镇)

胡卫军(香溪镇)

胡燕芬(马涧镇)

董兼明(柏社乡)

水建平(梅江镇)

            陈秉军(横溪镇)

 


附件2

兰溪市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任务目标分解表

 

序号

类别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1

一票否决

禁养区无水产养殖行为,限养区养殖行为符合限养区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街道)

2

各级养殖水产品抽检合格率98%(含)以上。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3

组织创建省+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8家。

市农业农村局

4

规模以上淡水池塘养殖场实现养殖尾水零直排。

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五水共治”办、各乡镇(街道)

5

优化空间布局

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有关“三区”监管措施,将养殖水域滩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农业农村局、市资规局、各乡镇(街道)

6

鼓励引导发展种养结合(各类共生、轮作)模式,综合种养新增面积比创建前一年增加20%以上。

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7

禁养区全面实施保水渔业。

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街道)

8

依法开展新建苗种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

9

建立4个池塘循环水或工业化循环水养殖试点,水产养殖设施化率达到25%。

市农业农村局

10

推进种业规范发展

建立健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检疫阳性样品生产场的阳性苗种依法处理率100%。

市农业农村局

11

强化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安全执法,规范发证,苗种生产秩序良好。

市农业农村局

12

定期开展苗种生产抽检。

市农业农村局

13

提升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水产品药残抽检,药残检测超标产品依法处理率100%。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14

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15

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16

规范生产管理

建立30亩以上养殖主体信息库,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17

规范检测,养殖主体配置水质检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检测或委托检测。

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18

全面建立养殖生产、药物使用和产品销售三项纪录;不使用“三无”投入品。

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19

严格规模养殖生产主体管理,要求主要养殖品种依标生产,制度上墙并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

20

规范兽药经营,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率100%。

市农业农村局

21

有登记备案的渔业乡村兽医提供服务。

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2

依法完成省渔业水域监测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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