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1734527258H/2021-95575
安全
通知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溪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风险闭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兰政办发〔2021〕10号
2021-04-16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1-05-06 15:02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兰溪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风险闭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风险闭环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整治到位,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切实遏制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兰溪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门指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涉及道路的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的“排查辨识、分级管控、治理销号、督查问效”四个环节实施闭环管理,推动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控、业务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闭环管理措施。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综合交通办负责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工作的推进、协调、指导和督导;
市公安局负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治理效果评估;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负责指导乡村道的隐患治理工作;
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管理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属地乡村道以及其他农村道路隐患治理工作,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开发区道路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隐患治理中可能涉及部门、乡镇(街道)职能交叉的,由市综合交通办负责牵头、协调、对接工作。
第六条 “两客一危”企业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闭环管理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参照本方案实施闭环管理。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应结合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实际情况,实施定期排查、滚动治理、常态化报告制度,并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梳理汇总,分别评估确认风险等级,分级实施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八条 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照《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试行)》实施,城市道路、开发区道路、等外公路参照执行。
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结果报市综合交通办,由市综合交通办分解落实治理责任;其他临时突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施滚动排查,实时上报。
第三章 分级管控
第十条 由市综合交通办负责牵头,相关参与单位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按照隐患风险高低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风险评估和等级划分,严格实行分级管理。风险隐患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重大隐患(一类)、较大隐患(二类)、一般隐患(三类)和轻微隐患(四类)。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等级划分由公安局负责。
第十二条 属于轻微隐患(四类)由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按职责落实治理,市公安局做好配合;属于一、二、三类安全隐患的,由市综合交通办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遇突发紧急安全隐患,市公安局可视情先行采取交通管控措施,督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市综合交通办报告,纳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
第四章 台账及销号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乡镇(街道)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台账资料按照治理进度收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且不限于:
(一)排查阶段
1.隐患排查时间、隐患部位、具体隐患问题、建议措施、治理责任单位、治理前现场照;
2.报告发函、信息公开、临时措施。
(二)治理阶段
1.隐患风险等级、计划完成治理时间、核查时间、核查人员、治理完成进度;
2.临时防护设施、交通安全宣传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3.整治阶段复查整改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销号阶段
由市综合交通办牵头,相关责任单位参与对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1.销号时间、治理后现场照;
2.验收报告。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隐患整治过程中,市公安局要定期分析辖区交通事故情况,并制定针对性交通安全社会共治、安全宣传等措施;属地乡镇(街道)落实“两站两员”,交通安全治理站建设,发动社会力量做好配合。
第十七条 一类、二类隐患3个工作日内,三类、四类隐患点7个工作日内由治理责任单位做好临时提醒、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除必须通过第三方开展交通安全评估、征地拆迁等特殊情况外,一、二、三类隐患点治理期限由市综合交通办确定,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
第十九条 市综合交通办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指导各部门、各乡镇(街道)闭环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对已排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相关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实施销号管理制度,由治理责任单位提出隐患销号报告,市综合交通办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参加验收。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交通办定期通报市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进度、闭环管理情况,结果纳入平安乡镇(街道)和部门考核。
第二十二条 重点和难点问题由市综合交通办视情提交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风险闭环管理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力,导致隐患点治理过程中发生亡人事故的,由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乡镇(街道)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工作理念,切实增强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及时开展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闭环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综合交通办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