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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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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柏社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柏社乡

  • 发文字号:

    兰柏政【2021】12号

  • 成文日期:

    2021-05-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柏社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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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5-1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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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站所、行政村:

现将《柏社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柏社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

柏社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确保我乡应急处置系统快速启动和高效运转,及时、有效、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柏社乡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联动处置,是指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后,通过组织、协调乡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村联合行动,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使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的活动。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密切协作、依法规范、以人为本、果断处置、确保安全、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第六条  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洪水、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及安全生产事故;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需要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应急联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应急工作小组,按照本乡值班安排情况分为13组,每组指定组长一名,负责统筹协调本组行动。各村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工作小组。

第八条  成立乡应急联动领导小组,由书记、乡长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村书记组成。

应急联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工作;研究确定应急联动工作的决策;制定应急联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完善应急联动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应急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应急联动小组下设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设在乡综合办),具体负责应急联动领导小组的日常运转,乡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中心主任,综合办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综合办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第八条  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应急联动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编写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根据现场反馈情况提请市域范围内其他力量支援;

(三)按照应急联动处置需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四)负责各应急工作小组管理及备案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各小组力量;

(五)应急联动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应急联动处置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村书记应当第一时间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并及时向所在工作片领导报告;工作片接到报告后,协同村委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研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应急工作小组人员紧急处置,并在30分钟内向乡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设在乡综合办)及书记、乡长报告。

第十条  乡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必须立即调度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小组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有关信息报送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管领导必须到场,直接组织、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村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处置完成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应急联动领导小组反馈现场情况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主要领导必须到场,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并在30分钟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请求相应的支援;支援力量到位后,立即由其负责人及乡应急联动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中,乡应急联动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一般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一般由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具体负责现场处置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

其他参加应急处置的联动部门和单位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四条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即告终止,善后工作由所在工作片、村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终止,由指挥机构决定,乡政府负责做好后续工作。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应急联动领导小组报请乡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救灾,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突出表现的。

(三)及时准确报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有效处置赢得时间,成绩显著的。

(四)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的。

(五)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十七条  应急联动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事件以及不及时续报处置进展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二)对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不服从现场指挥部或现场总指挥的命令,拒绝、延误处置以及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反馈处置信息,在处置结束后没有按照规定书面上报处置有关情况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影响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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