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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亲自运毒也构成犯罪 干杂活的运毒"工具人"被判无期
来源: 正义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06

原以为毒品是“老板”提供的、“马仔”运输的,自己不过是做些接送、传话的“杂活”,被抓获的风险小,处罚也不会太重,没想到——

  日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钱某提起公诉。此前,和他同样从事帮毒贩接送、介绍运输毒品“马仔”,充当运毒“管事人”的25岁的李某某刚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被朋友发展为贩毒“工具人”

  25岁的李某某,只有小学文化水平,没有固定职业,生活很拮据。某天,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他偶然结识了一个“能搞钱”的朋友,名叫“家驹”(尚未被抓获)。聚会中,“家驹”看出李某某经济条件不好,主动提出让其帮忙运输毒品,并承诺每完成一单会获利万元。这对李某某来说是个大诱惑,但他知道运输毒品是犯罪,一旦被抓肯定会进监狱甚至判重刑,所以不敢答应。

  “家驹”见李某某犹豫,又提出了另一个方案——李某某不用亲自运毒,只需要负责接送运输毒品的“马仔”,每接送一次可获利数千元。李某某觉得自己不直接运输毒品,被抓获的风险小,干点边缘的活儿应该处罚也不会太重,加上一次数千元也是不小的数目,便当即同意了。

  协助运毒案发被抓

  2019年春节后,李某某通过电话接到了“家驹”布置的任务,按照指示,在中缅边境接从内地来的4名“马仔”。

  此前,李某某已经完成类似接送安排任务近十次,此次已经轻车熟路。他与“马仔”碰头,然后和另一“管事人”钱某一同安排一行人住宿。据李某某事后供述,食宿的钱有时候由“家驹”直接给“马仔”,有时候“家驹”先打给他。数日后,李某某再次接到指示,通知其中一名“马仔”农某某运输毒品至内地,并为其购买机票、帮助其办理临时身份证。

  次日,农某某乘坐飞机运输毒品至北京。出发前,钱某按照“家驹”指示,要求农某某随时向他汇报行程,到达目的地后也要第一时间通知他。

  根据匿名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飞机抵达后,公安机关在首都机场将农某某查获,并从其身上起获毒品海洛因2000余克。随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陆续抓获了李某某、钱某等其他同案人员。

  没亲自运毒也构成犯罪

  “我没有运毒,我只是负责带他们跟老板见面,怎么就构成运输毒品罪了?”2020年6月30日,李某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被移送审查起诉,接受讯问时,他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承办该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刘岩介绍,在该起运输毒品案中,李某某明知“家驹”让其接送的人员是为运输毒品而来,不但帮助他们与“家驹”汇合,还为运输毒品提供资金、排除障碍,钱某为他们安排住宿,对农某某运毒行程了如指掌,二人均是最终实现毒品运输重要的一环。他们对于农某某运输毒品的数量、种类虽不明确,但对其运输毒品具有概括的认识。根据2015年5月18日最高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李某某、钱某是毒品上线人员安排的“管事人”,直接代表毒贩对运输毒品的“马仔”发出指令,符合“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规定,“因此,李某某、钱某虽不是直接运输毒品的人员,但与农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应当对从农某某处起获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责任。”

  2020年12月,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对李某某运输毒品案作出判决,李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同案犯农某某也因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重刑。

  【检察官说法】

  打破运毒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运输毒品犯罪通常有三类情形:自己运输毒品、通过中介运输、安排他人运输。本案中李某某、钱某就属于第三种情形。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实际接触毒品,不是运输毒品的直接人员,毒品是“老板”提供的,是“马仔”运输的,自己不过是做些接送、传话的“杂活”,没有那么大的罪过,实际上反映出二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

  正是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大错”的心理,才会轻易被蝇头小利所诱惑,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也正是他们干的这些所谓“杂活”,“完善”了整个犯罪流程、打通了全部犯罪环节,帮助形成集贩毒、运毒,甚至制造毒品于一体的庞大毒品犯罪网络。对于毒品犯罪,司法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毒品犯罪分子一律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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