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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兰溪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21-04-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关于印发《兰溪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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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3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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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兰溪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广应用。

附件:兰溪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兰溪市科学技术局     兰溪市财政局

       2021429日       

 

兰溪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同时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科技载体对我市创新创业的推动作用,我局对《兰溪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兰科局〔2018〕17 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内容

1.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创业者)提升创新能力而无偿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使用、兑现依托浙江科技大脑(http://www.zjsti.gov.cn)进行。

2.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补助资金保障。

3.创新券补助资金来源是兰溪市安排的科技创新资金,每年创新券发放基数为500万元。

4.创新券的使用对象为在兰溪市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健全、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并在各类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的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创业者。

5.创新券的接收对象为在浙江省科技大脑创新地图中注册登记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G60 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里的科学平台,经兰溪市科技局审定的地方载体。

6.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市企业(创业者)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评估、技术查新、研发过程中的测试分析(每个研发项目限一次)、仪器共享、产品设计、新产品鉴定、技术培训、科技项目专项审计等形式。用于企业(创业者)购买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各级科技项目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使用要求

7.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优先领取的原则,当年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跨年不得使用。创新券的使用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每家企业一次申领不超过10万元。同一年度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申领额度为20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券申领额度为15万元,其他企业(创业者)创新券申领额度为10万元。对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8%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奖励10万元创新券额度。

8.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评估、测试分析、技术查新、仪器共享、产品设计、新产品鉴定等研发活动,全年累计金额1万元以下(含)的全额抵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用。

兑付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设计方案、鉴定证书等)、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9.使用创新券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研发活动并经网上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按实际完成交易额的30%抵用,同一项目享受一次。

兑付材料包括: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实施工作总结、结题报告或阶段性成果、网上技术交易合同登记证明、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10.创新券的使用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等,并与创新载体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创新券的使用者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若创新载体为长三角区域(除浙江省外)并列入G60 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的创新载体,需提供省部属或省级以上认定证明。各级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11.市科技部门具体负责创新券审核兑现工作,创新载体在企业使用创新券后一年内需申请兑付,逾期不予以兑付。创新券一般每季度兑现一次。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须将兑现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递交至科技部门或科技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科技部门或科技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兑现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由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创新券兑付资金以元为单位支付。

三、监督管理

12.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创新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市科技部门视情委托中介机构对创新券发放、使用及兑现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四、附则

13.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61日起施行。原《兰溪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兰科局〔2018〕17号)同时废止。

 

 

 


承 诺 书

 

本单位承诺 :

在创新券的申请、使用和兑现过程中,本单位没有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在所申请的项目中不含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等各级科技项目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单  位(盖章)

个  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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