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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1734527258H/2021-94517

  • 主题分类:

    物流、仓储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兰溪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21〕9号

  • 成文日期:

    2021-04-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LXD01-2021-0005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兰溪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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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1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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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兰溪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兰溪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现代物流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发展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物流集聚发展

对我市物流企业新入驻至50亩(含)以上物流、仓储场所,租用办公、仓储用房开展经营活动,年营业额(以开具发票为准)达到1000元/平方米(含)以上,且营业额和税收每年均有增长的,自入驻第二年度起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物流企业房租补贴。

补助标准:办公、仓储用房按实际面积计算,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年,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二、加大新建物流项目支持力度

(一)对新注册的优质物流企业,每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第四、五年按50%给予奖励。

(二)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物流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三)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一)和(二)条款。


三、支持物流企业智能网络建设

引进和培育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按企业运营第二年地方综合贡献额90%予以一次性补助。对物流企业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非政府性投资物流智能网络建设项目,按项目信息化软硬件(不含土建、装修部分)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促进多业联动发展

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鼓励工业、商贸企业增加外包物流业务。年度服务外包(运输、仓储)费用(以开具发票为准)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工贸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工贸企业须与本地年底前在库纳统的规上物流企业联动发展方可享受此政策。

五、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对从事货物运输(含货运场站经营、货物快递)、仓储的物流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实行补差计奖。首次纳统的物流企业,保持统计在库满2年且2年内营业额连续增长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物流企业装备升级

对重点物流企业,当年购置新营运货车、冷链运输车、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费用(以机动车销售发票为依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购置费用的5%、7.5%、10%予以补助。当年购置新货运单船300吨(载重吨)及以上,给予每100吨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七、鼓励企业本地报关

对在兰溪市现场报关出口本厂产品的企业,给予每标箱30元的补贴;对在兰溪市现场报关进口的给予每标箱30元的奖励;通过兰溪铁公水联运施封量达到1000-2000、2001-3000、3000以上标箱的企业,分别给予每标箱20元、30元、40元的奖励。

八、支持物流企业的品牌建设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的评定,首次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7万元、10万元、20万元;升档的实行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2A级及以下不予奖励。

九、鼓励开展海铁联运业务

对从事海铁联运集装箱运输业务的承运企业,按实际到发的集装箱重箱数量,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每个标箱280元(40英尺大柜按2个标箱计)、160元、120元给予补助,所有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当补助总额超过500万元时,以500万元除以实际应补集装箱数的金额作为每个集装箱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十、强化要素保障

安排市级专项资金用于现代物流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大项目的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对重点物流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附则

(一)申请补助或奖励的物流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奖励:

1.项目实施或可享受补助(奖励)期间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2.涉及偷税、安全生产、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3.违反行业自律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4.单个企业当年补助金额超过地方综合贡献额的部分;

5.社保参保率未达到60%的;

6.享受“一事一策”或“一企一策”的;

7.其他不予补助或奖励的情形。

(二)单个企业在同一年度按照就高原则进行申报,不重复享受市级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不重复享受第二、五条政策。

(三)本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四)本意见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至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意见情形的,参照执行。《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兰政发201761号)同时废止,现有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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