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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市政府办公室
2021-02-10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1-02-10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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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不断健全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体系,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这是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为经营主体做更好服务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土地经营权权能实现,助力探索“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内容 该《细则》由20条条款及两个附表组成。 (一)对基本原则进行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原则。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 (二)对适用条件进行规定 该《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统一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且规模流转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流转剩余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 (三)对职能部门责任进行规定 1.发证部门:兰溪市人民政府; 2.登记部门: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3.具体执行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对登记发证办理程序进行规定 1.对办理程序进行规定。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如下:受让方申请;乡镇(街道)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登报公告;市政府发证。 2.对办理时间进行规定。通过审核的,在兰江导报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市农业农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登记造册。 3.对不予登记进行规定。明确流转土地权属有争议、流转合同非法无效等情形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情形进行规定。明确受让方姓名变更、土地流转发生变化等情形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流程按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五)对权证管理进行规定 1.对权证换补发的情况做出规定。权证破损的可以申请换发,并交回原证;权证遗失的,登报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2.对权证收回的情况做出规定。明确因流转双方解除流转合同;流转土地经营权丧失等原因,应当交回权证并予以注销。 3.对违法行为做出规定。骗取、伪造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解读机关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9-8889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