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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解读
市水务局
2021-12-1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 2021-12-1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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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节水优先”治水思路,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调动全社会的节水积极性,推进节水管理工作,巩固我市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兰溪市县域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三)《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四)《兰溪市县域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使用范围。办法第一条明确:兰溪市市区内,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小区,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明确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对象。《办法》第二条明确:主要有三类:全国水效领跑者、省级节水标杆企业(单位、小区)、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 (三)明确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的标准。《办法》第三条明确:根据各主体取得的节水成果获国家、省、市级肯定,按相关标准给予不同的奖励。 (四)明确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的申报条件。《办法》第四条明确:申报各项节水奖励的企业、单位、小区,需取得相关命名文件。申报节水型企业补助的,亩产效益评价应在D类企业以上(不含D类),信用评级应在E类企业以上(不含E类) (五)规范了我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的资金管理。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髙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信用评级D级企业,享受奖励金额在标准的基础上下调30%。对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补助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对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申请。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6月7 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兰溪市水务局
解读人:张文斌
联系方式:0579-8896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