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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兰溪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方案》的通知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字号:

    兰交通[2021]38号

  • 成文日期:

    2021-11-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兰溪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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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2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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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治超成员单位、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为切实强化我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兰溪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切实保护我市公路、桥梁安全畅通,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加强货运源头治超管理,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出矿、不出厂、不出货运站场(物流园区),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明显得到遏制,货运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促进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道路桥梁安全畅通和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监管对象

兰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三、监管内容

1.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管理制度,落实源头治超各项规定。

2.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3.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依托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深入到源头管理,并推进源头单位称重数据载入治超平台;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放行情况监督。 

4.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宣传,在货物装卸场所张贴治超相关政策法规、市政府治超通告、各车型合理装运标准、源头治超管理制度,设立不超限超载警示牌。

5.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工作人员职责;加强装载工作人员管理,对不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擅自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的工作人员,企业应按照企业制度处理。

6.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排摸和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强化源头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管理制度,落实源头治超各项规定,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矿、出厂、出站场、出园区。加强货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管理,依托称重数据平台对发现企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将对货运源头单位采取“一提醒 二整改 三处罚”。加强车辆维修企业监管,查处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依托治超站,采取固定治超和流动巡查方式,加大违法超限超载查处。加大科技治超资金投入,推进非现场治超执法系统的建设,充分发挥非现场执法和经济杠杆作用,减少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公安局负责加强货运车辆牌证管理,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与交通运输局联合,加强源头治超管理,落实源头各项规定,督促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开展路面联合执法,查处从货运源头单位驶上路面的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拼装等违法违规车辆,依法进行罚款和记分,责令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对阻碍源头治超、侵害企业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人身权益以及强行出厂出站、破坏治超设施、威胁恐吓企业管理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保障治超工作顺利进行,执法人员不受伤害。

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生产经营性车辆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车辆运输安全。督促行业监管范围内货运源头单位规范使用称重数据平台设备,保证设备运转正常,数据上传正常。

经济和信息化负责配合交通运输加强水泥行业、商品砼经营企业源头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源头治超不力、违法违规装载、放任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货运源头单位依照职权进行处理。督促行业监管范围内货运源头企业规范使用称重数据平台设备,保证设备运转正常,数据上传正常。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工矿企业源头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加密绿色矿山复验频率,在绿色矿山考核中增加源头治超、道路扬尘的占分比例,对检查中发现的源头治超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职权进行处理。加强对沿江(河)采砂的源头治超工作监督检查,督促砂石场规范装载,防止超限超载和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运输车辆出场。督促行业监管范围内货运源头单位规范使用称重数据平台设备,保证设备运转正常,数据上传正常。

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建设工地运输车辆装运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车辆出工地。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拼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企业及对国家强制性检定的称重设备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配合交通运输局查处从事非法改装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经济发展政策制定,实际宏观控制,引导产业发展;指导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公安、交通做好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和货运源头失信行为的信用管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生态环境局配合交通运输局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对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对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并重新进行排气污染检测。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地源头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工地车辆规范装载。

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与属地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货运源头单位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内容、形式等。配合市治超办和各负有源头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开展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督查行动,按照各自的职能权限通过巡查、抽查相关视频数据、台账、记录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五、奖惩机制

    为加强重点货运源头治理效果,强化部门监管合力,各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职能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奖惩。各成员单位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7〕274号文件、省交通运输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4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交〔2021〕3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部门职能进行处理:

1.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利用超限超载智控系统,综合分析源头监控数据,定期通报源头超限超载情况,对规范装载的源头单位和违法装载情况严重的源头单位予以通报,并抄送市政府及各成员单位。根据整改交办单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联合对该源头单位予以督促整改到位。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进行奖惩。

2.公安、交通运输局要通过融合非现点和源头称重数据,整合公安卡口及人脸识别等数据,将超限超载称重记录与运输关系要素、联合处置等信息关联,实现数据多跨共享,分析提供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运行轨迹和规律,精准掌握“货运关系链条”。相关违法情况经核实后,分别对“车、人、企”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依法处罚。

3.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违法违规装载、放任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水泥生产货运源头单位,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依法降低支持力度。

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矿山企业源头单位,视出厂(场)装载情况,加密/降低绿色矿山复验频率,同时在绿色矿山考核中增加源头治超、道路扬尘的占分比例。

5.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建设工地运输车辆装运行为,对规范装载的建设工地,参照或部分参照“标准工地”联合验收办法进行办理。

6.发展和改革局在围绕碳减排碳中和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对规范装载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支持力度予以适度倾斜。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和货运源头失信行为的企业,在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作为享受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对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员限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联络员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对本单位治超工作进行汇总,并及时同市治超办对接,对有关货运车辆、货运企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信息及时抄送。

(二)切实落实治超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制度建立、履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落实源头治超各项措施,执行有关规定;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罚。

(三)加强工作考核机制。市治超办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治超工作开展、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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